Page 27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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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制高牆下實現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的困境─
從國土規劃與環境治理談起
詹順貴
摘要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在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承認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第 1 項亦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
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
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但因依第 20 條第 3 項授權應制定的「原住民族土地及
海域法」,迄今仍停留在草案階段。而行政院甫公布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自
治區範圍不僅完全與現有行政區域重疊,更未秉持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釋出土地
權。加上攸關土地開發利用審查的相關行政程序諸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土水保持規
劃(或計畫)審查及土地使用變更及開發許可審查(非都市土地依循區域計畫法及相關
子法審查;都市土地依循都市計畫法及相關子法審查)等方式及內容,均未因原住民族
基本法的公布施行而有所調整。因此,諸多重大開發爭議事件如阿里山三合一 BOT、
台東杉原海岸美麗灣渡假旅館等開發案,從新聞報導中,我們看到當地原住民部落一
再要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卻始終未獲政府機關予以理會。
此外,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始提出或制定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及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亦未見到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應有的尊重,遑論落實。本文將嚐試
對上述法規與行政程序的審查項目、內容及方式加以檢視,分析無法實踐原住民族基
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的原因,並佐以法院針對杉原海岸美麗灣渡假旅館開發環評案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司馬庫斯櫸木案(涉及原住民族自然資源權利與傳統習慣)
的判決過程與結果,反省檢討法律制度面、各政府部門本位主義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心
態等問題,並從司法案例分析司法對此議題的態度。祈能喚醒政府機關首長的決心,
督促早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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