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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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取得的土地,領域及資源的權利,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
法保障並回復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權利的精神,並順應世界潮流,因此擬訂一草案。
但詳讀它的草案內容,第 3 條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海域的定義,依理由說
明不僅面積很廣,而且在在涉及其他部會現有職權管理的土地、海域範圍,影響層面既
深且遠。加上其劃定方式,在草案第 11 條及第 31 條規定須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有
關機關同意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此規定於是在行政院完成組織再造前,各部會為爭
取員額、預算與整併後組織的人事主導權,幾乎是默默在檯面下爭權,除即將改為「國
土開發總署」的國有財產局,為避免爭議,想積極釋給其他機關應保育或其他不可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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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的土地管理權外 ,其他機關豈肯割地自限?因而註定了此法短期難產的命運。
此外,在草案第 12 條規定原住民族土地的開發、利用及保育,不得牴觸區域計畫
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其他法律的限制規定,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
後,上述法律幾乎未見配合檢討修訂,是否反而侵害了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賦予原住民族
對自己土地利用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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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欠缺高瞻遠矚的國土計畫法草案
難產的國土計畫法,無論過去名稱如何更改,其最大的問題,乃是我國唯經濟發展
迷思掛帥的政府官員,面對全球氣候遽變,不思以國土計畫引導、約束過度放任的開發,
卻始終堅持過去在區域計劃法與都市計畫法實施幾十年、可以藉由個案開發申請變更既
有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導致台灣「國在山河破」的開發許可制。因此,理應是國土永
續發展最上位指導的國土憲法,竟仍然容許個案開發,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國土計畫的功
能分區或分級。也因為主事的行政機關如此的眼光,草案內容自難苛求能保障原住民族
土地權利,不僅無法呼應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甚至進一步在草案第 24 條規定,涉
及原住民族土地者,遇有安全堪虞之情事,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即可限制居住
或強制遷居。
此法條對應的場景,在莫拉克颱風的災後重建,即活生生上演。全台大部份原住民
族居住的山坡地均被少數學者認為有安全上的疑慮,加上不清不楚的諮商與意見分岐的
「共識」,幾乎不是被強制遷居到平地,便是被處處為難制肘,導致迄今仍無法在其傳
統領域土地覓地重建家園,但卻未見主管機關回頭反省檢討草案法條的妥當性。
此外,草案第 30 條第 2 項,對原住民族另設一道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的經營
管理,須符合如上所述令人難有信心的國土計畫內容後,方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相
關法規的規定辦理。此一規定若非企圖透過國土計畫具體內容架空原住民族基本法,或
如國土計畫內容完全未違背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則等同具文,令人難以茍同。
11 此為作者在 2010 年 10 月 18 日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在台中舉行濕地保育法草案公聽會的場合中,親
耳聽到國有財產局一位簡任技正代表的發言,作者幾乎不敢相信,還追問上述發言,局長可有同意?其
明確表示是國有財產局的一致意見,歡迎執行保育的行政機關儘速來移撥土地管理權。
12 其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內容,官方網址如下: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9109101802.doc(最後
瀏覽日:20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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