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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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令人失望痛心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帶來的暴雨,主要降在南部
山區,因此,死傷及財產損失最嚴重的,幾乎都是原住民部落。然而因政府長期縱容山
坡地的濫墾開發(而且大部份是漢人),在 921 大地震加上幾次颱風帶來的豪雨,讓台
灣極為脆弱的地質環境原形畢露的苦果,卻幾乎完全要由原住民族尤其受重創部落概括
承受。我們沒看到政府詳實探究災情慘重的原因並對症下藥,卻急著透過此災後重建特
別條例,將災區劃為特定區域,並賦予政府可以限期強制遷居人民的權利(特別條例第
12 條規定參照),不僅家毀親人亡的原住民無法回到原有家園重建並生活,甚至災情相
對較輕微且家園沒有被沖掉山地災區,也可能因「安全堪慮」的理由,被劃為特定區域
而失去家園,甚至流失原住民生活模式與文化精神!對於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人民居住
及遷徙之自由,如此權利,是否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要求的比例原則?實大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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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徒具名稱形式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
其立法總說明表示,鑒於原住民族自治已成為現今人權國家原住民族政策重要之一
環,聯合國大會於 2007 年 9 月 13 日通過的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 條及第 4 條分別揭示
「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依此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
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原住民族行使自決權時,於其內政、當地事務,及自治運
作之財政,享有自主或自治權。」更為世界原住民族自治的潮流,樹立劃時代的里程碑。
在此潮流下,原住民族自治制度的建立,已成為許多國家呼應原住民族訴求的主要方
式,我國也順應潮流,擬具此草案。但「由於沒有行政轄區、失去土地附著,形同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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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負責原住民族文化事務的人民團體。」(施正鋒,2010) 且自治區的成立,依草案
第 9 條的規定:「應由各族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內
之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但試問,於不同原住民族混合居住或相鄰之
不同原住民族間的人口比例相差懸殊時,如何自治?會否反挑起原住民族間的糾紛?
若連現任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孫大川主任委員對於此部草案的看法,都承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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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一步到位,先上一壘就好 ,此草案的名不符實,也就不足為奇了。
參、 審查土地利用的行政程序
一、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13 其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內 容 , 官 方 網 址 如 下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3339&ctNode=2294&mp=1(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1 月 2 日)
14 施 正 鋒 , 2010-9-2/ 台 灣 時 報 / 台 灣 論 壇 ,【 虛 擬 的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區 】, 全 文 章 出 處 如 下 :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22284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1 月 2 日)
15 2010-9-23/ 聯 合 報 / 即 時 新 聞 ,【 原 民 自 治 法 過 關 孫 大 川 : 推 上 一 壘 】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867174.shtml (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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