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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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二個關於原住民族土地權利與自然資源權利的案例介紹
以上土地利用的行政程序規定,或多或少反映出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心態。茲再以二
個開發案例的審查與審判過程進一步對照說明:
一、 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美麗灣渡假村旅館的開發案
台東杉原海岸,是一個接近半月型的美麗海灣與沙灘,過去原被闢為海水浴場,在
杉原南段有阿美族的莿桐聚落,而且是阿美族每年 7、8 月舉行的豐年祭與海祭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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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域 ,屬其傳統領域土地。周邊的史前遺址包含新石器時代富山文化(距今約 4000 至
3000 年前)及麒麟文化(距今約 3000 至 2000 年前)的杉原遺址,富山第一遺址(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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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與第二遺址(含富山文化、麒麟文化)等 。
另依中央研究院生態多樣中心於 2008 年 8 月 10 日發表的「台東杉原灣海洋生態與
生物多樣性調查報告書」所載,其記錄到 104 種石珊瑚、10 種軟珊瑚、5 種水螅珊瑚,
總共 119 種(陳昭倫,2008:3),並因而孕育豐富的魚蝦、蟹貝、海蔘、海膽等生態與
漁業經濟資源。可說是一文史與生態兼具、豐富多樣的珍貴寶地。
然而「懷璧其罪」,有電影「海角七號」中令人驚豔、卻已被 BOT 的墾丁夏都酒店
前例的鼓舞,因此,這塊 6 公頃的美麗海灣沙灘,很快便有財團伸手染指。
其過程是台東縣政府於 2004 年 12 月 14 日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
麗灣公司)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以 BOT 方式將
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 346 及 346-2 地號等山坡地土地交由美麗灣公司進行開發,開發
面積合計 59,956 平方公尺。該公司於次年 2 月 21 日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申請台東縣
政府同意合併加路蘭段 346 及 346-2 地號土地,再分割成同段 346 及 346-4 地號土地,
將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的實際建築基地即 346-4 地號土地,面積 0.9997 公頃分割出來,
藉以規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1 條第 13 款第 5 目
規定山坡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 1 公頃開發面積門檻。台東縣政府
於同年 3 月 8 日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使該建築基地
得以不必進行環評直接開發。同年 10 月 7 日美麗灣公司取得 346-4 地號土地興建旅館
的建造執照後,隨即進行施工。嗣後又以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即 346 地號土
地,面積 49,959 平方公尺)為由,於 2006 年 9 月 26 日申請全區開發,並檢具環境影響
說明書送審。當初規避環評在先,迨取得建造並幾乎完成主體建物後才又申請全區開
發,藉「生米煮成熟飯」的既成事實,綁架台東縣政府不得不讓全區約六公頃的開發案
環評過關。而且送審環評時,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施行約 1 年半,卻對當地阿美族部落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取得其同意的要求置若罔聞。經莿桐部落原住民與
16 作者因承辦相關案件而實地採訪調查。
17 參見 2008,《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 346、346-4 地號美麗灣渡假村基地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
本(本文)》,頁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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