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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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2005 年 2 月 5 日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雖然在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承認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21 條第 1、2 項亦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
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
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
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但依第 20 條第 2 項授權應制
定且攸關原住民族基本法能否有效落實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迄今仍停留在草
案階段。
此外,在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始提出或制定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及莫拉克颱風
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均未見到對原住民族基本法應有的尊重,遑論落實。而日前行政
院甫公布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亦未秉持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釋出土地權。
加上攸關土地開發利用審查的相關行政程序,諸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與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及開發許可審查(尤其非都市土地開發所依循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的審查)等程
序及內容,均未因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施行而有所調整。因此,諸多重大開發爭議事件
如阿里山三合一 BOT、台東杉原海岸美麗灣渡假村旅館等開發案,從新聞報導中,我
們看到當地原住民部落一再要求應徵得其同意,卻始終未獲政府機關予以理會。
上述情形,不問是法律的制訂、草案的研擬或行政程序的審查規範與過程,其實
反映的,都是政府各部門本位主義與公務員保守心態的問題。過去,因原住民族對傳
統習慣及自然資源權利的認知,與其他民族、政府機關甚至執法人員間存有明顯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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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至於原住民同胞一再因而誤蹈法網 。雖然,法院常因情可憫恕而網開一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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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告緩刑或輕判並准予易科罰金 ,但其間,仍頗有探討的空間,值得我們深思。
貳、 國家法制的矛盾
按承認並保障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權利已是普世價值,境內有原住民的國家
如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已陸續承認原住民之土地權利或已通過相關法案,解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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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其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問題 。經過 20 多年的努力,在 2007 年 9 月 13 日聯合國大會終
於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宣示原住民族擁有其歷來所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
取得的土地、領域及資源的權利。
1 原住民涉犯刑事案件,整理如附表 1。
2 同上註。
3 參 見 原 住 民 族 土 地 及 海 域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 官 方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7112710502.doc(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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