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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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苗栗地院        違反槍砲彈 泰雅族山地原住民。                       無罪。
               94訴字第644 藥刀械管制 持槍擊傷被害人,此部分檢察 備註 1:扣案槍枝僅係以原住民相傳之木質槍柄
               號           條例         官認定僅涉及過失傷害,且告 及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獵槍。法院將「自製獵槍」
                                      訴人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確 解釋為「本於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
                                      定。                         為其於生活中所從事之狩獵活動為目的,而以傳
                                                                 統方法製造或持有簡易獵槍,…不以恃狩獵為生
                                                                 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未援引內
                                                                 政部台內警字 8770116 號函釋的解釋)
                                                                 備註 2:觀諸扣案槍枝製程簡易,攜帶亦不便,
                                                                 尤其每射擊 1 次即需重新裝填火藥,缺乏效率,
                                                                 顯然不適於供犯罪使用之客觀情況,被告所辯持
                                                                 有扣案槍枝係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乙節,即屬合理
                                                                 而可信。
                                                                 備註 3:上訴後原判決撤銷改判(台中高分院 95
                                                                 上訴字 2277 號)
               台中高分院  違反槍砲彈 持有槍枝,基於報復目的以槍 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 1 年 8 月,併科罰金 6
               95 上  訴  字  藥刀械管制 枝毆打、並擊傷被害人。                     萬,緩刑 2 年。
               2277 號      條例                                    備註:《槍砲》第 20 條之刑事免責規定,須以自
               (  原  審  案                                        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始足為刑罰免除事
               號:苗栗地院                                            由。原住民持自製獵槍行兇,顯已超出槍砲彈藥
               94 訴字 644                                         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規範目的。
               號)
               新竹地院        違反槍砲彈 泰雅族山地原住民。                       無罪。
               94訴字第861 藥刀械管制 受贈持有土造獵槍(土造霰彈 備註 1:刑事不罰,充其量僅係《槍砲》第 20
               號           條例         槍)、子彈。                     條第 1 項應處以行政罰。法院進而指摘中央主管
                                                                 機關應係訂定如何「許可」而非「槍枝功能」的
                                                                 管理辦法!
                                                                 備註 2:上訴駁回(高等法院 95 上訴字 1948 號)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 同上                              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95 上  訴  字  藥刀械管制                                 (原審案號:新竹地院 94 年度訴字第 861 號)
               1948 號      條例
               桃園地院        違反槍砲彈 泰雅族山地原住民。                       無罪。
               95訴字第203 藥刀械管制 為打獵而製造長槍 2 枝。                      備註 1:不具不法犯意;符合「自製槍枝」之要
               號           條例                                    件,適用《槍砲》第 20 條第 1 項。

                                                                 備註 2:上訴駁回(高等法院 95 上訴字 2534 號)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 同上                              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95 上  訴  字  藥刀械管制                                 (原審案號:桃園地院 95 訴字第 203 號)
               2534 號      條例
               新竹地院        違反森林法  三名原住民進入山區森林砍伐 有期徒刑 8 月,併科罰金 550,800 元;均減為有
               96 訴字 782              香杉木、採取香杉菇,給予家 期徒刑 4 月,併科罰金 275,400 元
                                      人或自己食用治病。                  備註:加重竊取森林副產物未遂罪及損壞保安林
                                                                 罪。
               新竹地院 96 違反森林法  司馬庫斯原住民,撿拾櫸木之 有期徒刑 6 月,併科罰金 16 萬。均緩刑 2 年。
               易字第 4 號                地點非其傳統領域,其受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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