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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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指派前往搬運,欲用以
                                      部落造景及雕刻,仍該當犯罪。
               高等法院 98 違反森林法  同上                                 歷審案號:新竹地院 96 易字第 4 號(有罪,緩
               上  更  ( 一 ) 第                                     刑)、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訴字第 2092 號(有罪,
               565 號
                                                                 緩刑)、高等法院 98 上更(一)第 565 號(原判
                                                                 決撤銷)。
                                                                 主要理由:被告等之行為符合其傳統習慣且是
                                                                 發生在其傳統領域,依多元文化觀點及原住民

                                                                 族基本法第 19 條立法意旨,應予尊重,不應以
                                                                 罪責相繩。
               97 訴字 153  違反槍砲彈 阿美族平地原住民。因原住民 無罪。
                           藥刀械管制 補鳥祭將至,被告在花蓮市模 理由 1:「獵槍應指在主觀上以狩獵、祭典等生
                           條例         型店內購買空氣槍一枝。                活需要為目的而製造、運輸或持有,客觀上殺傷
                                                                 力未逾越狩獵、祭典等生活需要目的之程度,且
                                                                 僅使用於前述目的範圍之各式槍砲即屬之。」(未
                                                                 援用內政部函釋)
                                                                 理由 2:適用《槍砲》第 20 條第 1 項,不以刑
                                                                 罰相繩,而應另處行政罰罰鍰。

               (附表一資料整理自下列文獻,並由作者增補之:謝世忠,2007,《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

               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二期委託研究-泰雅族、太魯閣族》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研
               究計畫,台北: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系,頁 196-209;Awi  Mona(蔡志偉),2009,《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研究—卑南族、賽夏族:結案報告》,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委託研究,台東:財團法人東台灣研究會文化藝術基金會,頁 26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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