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11

評論



                                                     湯文章  法官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也是昨天晚上才看到這個文章。我想官老師的文章最主要是以
               土地權為核心,自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通過後,如何由原住民自治來參與這國土規劃,
               來落實這個土地權的問題。


                   土地權是原住民的核心,跟一般漢人不太一樣,漢人都覺得,土地本來是一個山皮,
               是一個買賣而已,像官老師所講的,土地權在原住民來講,它是涉及一個文化還有傳統
               習慣和包括生存權的問題,那其實現在面臨最大問題就是土地權。就像前面評論人所講
               的,這個台灣原住民傳統的一些流失非常嚴重,保留地的政策,這個從日據時代一直到

               現在,尤其是從1966年之後變成私有化引進之後,雖然名目上都是原住民的名字,事實
               上都是漢人在使用。

                   像花蓮秀林、新城那個地方,很多漂亮的農舍,土地的名目還是原住民,但事實上

               都是漢人在經營,當然這個涉及到很多很多的問題,所以說我們保留地的政策,事實上
               有檢討的必要。至於原住民族自治的問題,就如剛剛陳律師所講的,我想最大的問題是
               政府的誠意,我們現在很多很多原住民法律都通過,像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智慧
               創作保護條例,到現在這個施行細則到現在都沒有。


                   陳律師所講的,要政府從口袋裏把傳統的土地給吐出來,事實上真的都很難。當然
               現在很多很多司法上的判決,慢慢都比較偏向於尊重原住民傳統習慣,但是要承認原住
               民的傳統領域,事實上到現在可能還沒有。像司馬庫斯那個案子,最後也是以沒有範例

               來判無罪,所以說雖然有那種虛像,但是還沒有成熟,還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才能去界定
               政府要怎樣去尊重原住民。

                   至於原住民自治,我想同樣的問題,像關老師的文章裏,提到原住民自治,自治法
               通過之後,原住民自治團體在這個法令裏面是把它界定是一個法人而已,不是一個行政

               區域。既然是一個法人,按照我們現行的法律來講,他根本沒辦法去參與一些國土的規
               劃,這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問題;再來,面臨比較大的問題,也就是現在原住民土地的問
               題,我們現在有很多基本法,保括原住民基本法,可是它法的位階在哪裏,尤其在法院
               審判實務上能夠發現,你這個原住民的基本法這樣子規定,可是另外很多比如野生動保

               育法、國家公園法,一大堆的國家法律裏面,同樣的法律位階,也不能講說哪一個法律
               的位階比較大,不像說憲法它層次最高,遇到衝突的時候怎麼去解決,那這是一個很大
               很大的問題。

                    台灣現在是一個高度原漢交織的地方,很多的領域裏面是不止原住民,而是漢人在


                                                           307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