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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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部落,及其週邊獵區或耕墾的一個土地。由此可見,此定義是採取比較限縮的一個解
釋。此外,阿美族的楊仁福立法委員,亦自行提出了一項「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回復條例」,
此定義較為特別,即指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乃日治時期起,受政府公權利強制徵
收、徵用、佔有等方式剝奪原屬原住民之土地所有權,而尚未歸還於原住民族之土地。
此項定義的特殊處在於,將傳統領域限縮於日治時期被政府拿走的土地,並且限縮在尚
未歸還的土地。楊委員雖列舉了許多上述定義的土地,然而此概念可謂相當嚴重的限縮。
因此,我一直思索何謂「傳統領域土地」?我們不妨把這個詞分為三個,即傳統、
領域、跟土地,這些都是三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傳統指的是一個時間概念,引發人們
討論的是傳統的時間分野應為何時。楊委員將其定義在日治時期,日治時期曾精細繪製
了所謂的「番地圖」,故定位於日治時期,有其一個策略上的考量,擁有比較清楚的界
限。然而於此同時,亦有人認為傳統的定義應更早,至於如何定位該時間點,不僅是漢
人跟原住民族之間一個權利關係的變動,亦有可能影響到原住民族之間的關係,以利稻
部落為例,若鄒族比布農族的傳統領域定位早一些的話,則可能會變成鄒族的傳統領
域,而不是布農族的;然而若定位時間點是日治時期,則該地乃布農族居住地。同樣在
其他地方亦存在同樣的狀況,譬如那瑪夏鄉,當初實因日本人強制鄒族人跟布農族人在
河邊握手言合,以河為界,河的北岸是鄒族居住,河的南岸歸屬剛遷入的布農族。因此,
時間點的定位,實會影響到原住民族之間領域的劃分。此外亦有人會提及,可以援引一
些印美法系的國家,他們引用的前接觸時期,即跟白人接觸之前的領域概念。關於定義
的方式,充滿了許多的討論,我個人認為,對於「傳統」的定義,實則在考驗政府的誠
意。若政府的誠意大,則傳統的時間定義就早一些。於此同時,原住民族亦有一些失控
的傳統,比如說剛開始進行關於傳統領域調查的時候,當時即有泰雅族人將淡水此屬於
平埔族的這個地方,劃入為傳統領域裡面,甚至有一些早期鄒族的傳統領域劃法,將整
個台南都劃進去。故此,如何處理傳統的議題,仍有許多細密的部分要去思索。
第二個概念即是領域。我認為領域是權利(power),它是民族權利或是民族主權
施行的場域,故謂之領域。領域乃空間上區別我族與他族的一個概念,核心的概念在於
該族對該領域內擁有排他的支配力,且領域是不可分割的。如何識別原住民族的領域,
有幾個可識別的特徵,譬如何處有部落或舊部落,哪些地方是耕作地、獵區、游獵區,
或是採集的地方;有些地方是衛星部落,有的地方則可能會蓋工寮、獵寮、漁寮等,或
者從事各種活動,皆可劃為自屬的領域。這些領域的支配力,實際上有其強弱之別,譬
如對部落,耕地或是獵區的支配力可能是最強的,然而相對說遊獵區、採集地,或者工
寮、獵寮等,則其支配力可能是較為薄弱。然而,對於原住民族而言,距離再遙遠、事
實支配力再弱的土地,只要受到侵犯必會起而捍衛,因此可能引發民族之間的戰爭。
有關土地支配的實況,除了見諸部落建築與其他人工設施,尚有其他部份乃因信
仰文化等因素,而與部落有不可分割的關聯性區域。此種關聯性有些時候只能從神話傳
說中獲知,譬如鄒族的聖山叫作火之谷,如今稱為塔山。那是鄒族人不會去也不敢去的
地方,因為鄒族人認為那是亡靈之地,是人死後所去之處。此種地方不會因為原住民族
人不會或不敢去,而說其並非鄒族的傳統領域,因為在族人的神話與信仰裡,該地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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