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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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幾種思考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
原住民傳統領域的訴求,其實已有相當長的時間。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曾於
1984年提出「台灣原住民族獨立宣言」,其中第八點為:「原住民有他們土地和資源的
所有權,一切被非法奪取、霸佔的土地應歸還給他們。」爾後,從1988年起連續三次的
「還我土地」運動(分別為1988年8月25日、1989年9月27日、1993年12月10日),均以
「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為訴求主軸,但所主張之增劃編為保留地之土地,皆具有「將
原本屬於原住民的歸還給原住民」的意涵。其中如1988年與1989年所提及的「原屬於原
住民之土地」,1993年提及的「漢人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侵奪之原住民土地」,亦即原
住民主張這些土地原本就屬於原住民,但日後被國家所奪取(1988:「被劃為國有、省
有、現有及台糖佔用」;1989:「被劃為公有及台糖佔用」;1993:「漢人政府機關、
事業單位……,包括東部土地開發處、退輔會、台灣大學等」)。換言之,即不斷提出
要把這些土地歸還給原住民族的訴求。
到了1999年,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已變成正式文件的名稱,即「原住民族
與台灣政府新伙伴關係」,其中第四點提到,要恢復部落跟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於此
背景因素下,亦陸續發生一些跟傳統領域相關的事件,譬如北德拉曼山事件。當時,一
名記者報導北德哈曼山尚有一大塊檜木林,觀光局即表態希望在那裡開發觀光事業,此
事引起(泰雅族)水田部落人的抗爭,因部落居民認為那塊土地是他們的聖地,是部落
的列產,若將之開放觀光,意同侵犯到傳統領域土地的權利,遂引起重大的抗爭事件。
隨後在2001年,又發生了馬告國家公園事件,至今仍有抗爭的聲浪。另有壽豐鄉的圈地
事件,阿美族認為東華大學旁邊的那塊土地,目前是退輔會的土地,是族人的傳統領域
土地,故聚集了一些住民,將該區域用繩子圈圍起來,並開始進行耕作,以示恢復族人
的傳統領域土地權。此外,尚有鄒族的蜂蜜事件,即鄒族特富野社的頭目,達邦社的頭
目看見一名漢人在鄒族的傳統領域裡面採取蜂蜜,便逕行予以沒收,此事件導致該頭目
因此被判刑。再者,還有舉目事件以及美麗灣等事件,譬如位於美麗灣畔的都蘭部落,
觀光局原本打算在該地蓋一座五星級飯店,然而都蘭部落的居民認為此即侵犯了原住民
族的傳統領域土地權利,隨後進行抗爭,行政院遂決定停止開發。藉由以上事件我們得
以發現,原住民不斷以傳統領域的角度去主張自身的權利,認為政府或私人的一些行
為,皆應尊重原住民族族的意願,且原住民族在這些土地皆享有一定的權利。
然而,究竟何謂「傳統領域土地」,其實仍有許多不同的定義。根據內政部的定
義,提到過去曾經提出的一項原住民族族土地管理條例草案,其中第七條規定特別強
調:所謂的傳統領域土地,指的是在公有土地當中,屬於原住民族傳統祭典祖靈聖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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