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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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陳為祥  律師




                   主持人,各位講評的以及各位發表論文的,以及各位貴賓,大家早安。我昨天也等
               到12點多,也沒有等到什麼樣的資訊。早上還一直以為汪老師最後一刻會現身,不過來
               了才臨時聽到債務人已經換人。本來應該是汪老師、他是主債務人發表論文,我評論是
               屬於附隨的義務,既然主債務都不存在了附隨義務不曉得怎麼樣來實現?


                   本來早上出門時坦白講,我有一點猶豫,我到底要不要來,我要來做什麼?不過,
               我想主辦單位的緊急應變能力很強,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找到我們專門委員,他也發表一
               份質量非常重的文章。我想這個問題是非常不容易處理的,如果昨有參與會議的人,應

               該對整個原住民的所謂財產土地這個權力怎樣從無到有有個概念。

                   有關土地這部分,我想分享一點個人的經驗。我們都知道,基本上是日本政府透過
               山林國有化的政策,把所有原住民原來的傳統領域全部收歸所國有,然後再用所謂保留

               地的方式釋放出來給原住民,等於只是做居住使用,這樣的一個掠奪的過程,坦白講,
               當然是非常粗暴,那重點是在於說它把這個原住民的居住跟它原來傳統上面要去維持文
               化所要的領域做了一個切割。

                   就我的一個記憶,日本時代所謂山胞或山地保留地基本上它還是維持國有,我們原

               住民朋友他事實上也並沒有處分的權利,這樣的政策到國民政府時候,基本上它是沿襲
               日據時代的山地保留地政策,但是它後來把它私有化,就是山地保留地它變成是政策上
               面容許使用人因為使用時間的或樣態經過一定的條件以後,它容許讓他取得所有權,所

               以就變成把山地保留地的土地權利形態,納入與漢人的法體系為主的物權篇的規範體
               系,變成是一般的所有權,只是在說它將來要交易處份的對象也是限於原住民,大概只
               是這樣的一個限制而已。

                   這帶來一些很大的衝擊,不只是土地權利也保括對整個部落文化或傳統怎麼延續。

               那我們現在講說要去回復一個傳統領域的問題,當然除了現有的保留地,那經過日本時
               代國民政府這樣的制度的演變,中間當然又牽涉到包括原住民被強迫或自願性的遷村,
               所衍生出來更複雜的,又加深了整個時空的因素在裏面。


                   現在要講恢復傳統領域,除了現有的居住地以外,重點是要回復到它怎麼樣可以以
               支撐它傳統的文化跟習俗,可以運作的一個領域。假設你傳統領域基本上是要來維護能
               實現它傳統的文化多元性的目標底下,我個人比較不傾向把它置焦在某一個特定的時空
               點底下。以這次八八風災為例,政府雖然講說不是強制遷村,但事實上就是一種強制遷
               村,待那強制遷村完以後,你要去處理所謂傳統領域又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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