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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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是不在起訴範圍之內的。我們起訴範圍包括兩個地方,一個就是擴墾,你已經
取得租約了,卻擴墾出去,這才是我們起訴範圍;還有第二個範圍就是,你直接就進去
濫墾,可是我們卻沒有辦法解決原來的問題。
詹順貴律師回應:
像剛剛陳為祥律師有提到說,其實我們有很多像森林法,還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它
承認原住民族自然權力之後有要求要訂一些子法,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二項
的子法是在今年11月1日已經開始在預告要訂定,那森林法15條之4 的第四項那邊一直
都還沒有,但是我們認為,如果有個案發生之後,即使它的行政命令的子法沒有訂定的
話,就是說受理的法官還是要想個辦法從母法的精神,包括從具體的實際情況去具體適
用是不是符合母法本身所預定的那樣情況,而不應該說因為沒有子法的訂定就不予適
用。
官大偉助理教授回應:
我想剛才湯法官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原住民的傳統慣習怎樣在現在這個法治
裏面能夠讓它被實踐,我這篇文章要談的就是說那個制度環境是很重要的,不是只有那
個所有權的部份而已,我這篇文章主要是從這個過渡計劃,跟原住民族自治這兩部法的
草案來看,按照他們現在這樣的一個架構,我會開展出來可能會存在的一些問題,那我
想未來進一步我要做的是如同湯法官講的,進一步具體的條文上面的調整,必須要向許
多先進們再做請教,看怎樣具體來作調整,能夠讓土地權在這兩個法案下面能夠得到一
些落實。
雅柏甦詠‧博伊哲努專門委員回應:
我想回應剛才的提問,就清水農場的部分,據我的理解,它其實並不是傳統領域的
案件,它其實就是漢人侵佔國有土地,因為那塊土地它其實目前的定位是國有土地,所
以它其實應該不是原漢之間的土地糾紛,雖然說它可能在背後的脈絡上有,但是實質上
就法律定位上它其實應該是國有土地的問題。另外我想回應剛才陳律師所提到的一點就
是後莫拉克時期的傳統領域的問題,可能會愈來愈困難,這確實,隨著莫拉克風災,它
確實有些對山區的管制會愈來愈嚴格,所以也連帶的可能會就整個傳統領域的一些事情
會有一些不同的方向,但是我想昨天老師提出一個很好的方向,其實國家應該可以從另
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以賦予、授權的角度去讓原住民去管理這個山林。像莫拉克風災對
原住民傳統領域,是個挑戰、但也是一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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