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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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就是說,傳統領域裏面,重點除了對於土地的管理權力要去處理以外,它使用
               的樣態大致上我們可以想像,它不像現有的民法物權篇裏面絕對所有權的概念,不管這

               個是要將來給哪一個主體,不管是要給部落,或是給一個部落的組織,它絕對不可能給
               個人,或縱使把這權利給到一個部落的團體,我想它也跟一般所有權的概念是不大一
               樣,所以它有可能同一時間在這樣傳統領域上面,可能會有不同的使用權利去分配的問
               題,那在這不同使用權力裏面,有的可能可能會並存,有的可能會互相衝突的,那將來

               怎麼去調整這個權利使用的分配,我想也是會有很大的挑戰。

                   剛剛有提到的案例,我個人也分享一點。在司馬庫司的櫸木這個事件之前,事實上
               有另一個小型的櫸木事件,也是在司馬庫司。當時候也是司馬庫司的那個牧師來請我協

               助的,它並不是因為颱風倒塌,而是部落裏面一個青年,因為他們有一些藥科的作業,
               他是去砍那個樹瘤,載運下來就被警察攔檢,那當時確實在訴訟的時候,森林法已經有
               一個規定,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的使用,但是它行政命令沒有出來,所以當時在訴訟過程
               裏面,法官就很明確跟你講說你不能直接引用森林等法的規定,要等到行政命令出來以
               後才可以用,所以後來當然也是有罪。


                   不過可以看得出來,以當時整個司法的論述跟後來三立去接觸到司馬庫司這個,事
               實上法院的態度是有在改變,觀念上面有在往前走,但我也在很多場合講,這個其實並
               還沒有到整個承認你傳統領域的地步,基本上只是在除罪化上面做一些論述,要真的到

               可以承認,我想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當然現在光看很多跟原住民相關的法治,文字
               上是寫得非常漂亮,不過大家都知道,幾乎只是寫著也不能用,甚至有的人認為說寫是
               寫,但是相關的配合法令或行政命令沒有出來就不能用,法律被架空了。

                   我的感覺是其實有一些基礎的論述都沒去處理,訂出的法律是討好式、應付式,等

               真的資源重新分配,政府就縮手了。原住民的這個傳統權益問題,向來政府做的都比較
               是不需要從口袋拿東西出來的,像是維護傳統姓名、給教育補貼,真的要把從你手中沒
               收的土地領域還給你,還有很大的一條路要走,我就簡單分享到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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