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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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亦依其劃分出固有疆域。或許這樣的定義是最簡單的,在此定義下
再設法作出可供操作的一個定義,如此即可。至於如何操作,仍須再三商榷,將其成為
可操作的概念。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有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一些基本規定,譬如
說原住民族土地包含保留地和傳統領域土地。但是,有幾項條文譬如原住民族自治,所
強調的即是領土保存原則須尊重其固有權利;或是生物多樣性與傳統知識的保護、原住
民族土地及海域或是進入的同意權、尊重傳統土地制度等等,都已有了初步的規範,值
得我們去探索其中真正的內涵,作為發展未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制度的基礎。
以恢復原住民族土地權而言,將傳統領域當作自治行政區域,並將土地作為自治
區的自治事項,則此時原住民族亦會是傳統領域土地所歸屬的權力主體。原住民族所組
成的自治政府,則亦是管理傳統領域的公權力者,如此即可避免土地權論述恣意以各種
名目切割原住民族土地的弊端,得以完整恢復原住民族整體的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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