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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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
農委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土地不可從事任何開發,對原住 「原基法」
第 52 條: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 民傳統狩獵及漁獵行為產生約 第 19、23 條
變或破壞原狀。 束,致使族人無法進行傳統文化
第 53 條:珍貴稀有動植物禁止捕獵、網釣、 活動,也阻礙族人永續利用周遭
採摘、砍伐或其他方式予以破壞,並應維護 自然資源及行使傳統文化活
其生態環境。 動,並阻斷族人經濟發展契機。
農委會「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明定海拔 1500 公尺以上山坡 「原基法」
第 6 條:高海拔(1500 公尺)山區除原住 地,以及海岸地區離海岸 6 公里 第 19、23、
民部落自給農耕外、禁止農耕、採伐林木, 範圍及蘭嶼被限制開發規定,在 32 條
既有作物限期廢耕。 未有配套辦法即實施,影響周遭
第 12 條:海岸地區依保護管理理由得設海 原住民生計及其行使傳統文化
岸保護地帶及禁止開發,如重要水產資源、 權利,族人以滅族滅種形容該政
珍貴稀有動植物區、特殊景觀資源區、重要 策。
文化資產地區等其他依法律規定為保護區。
第 14 條:無人居住之島嶼,除必要氣象、
導航及國防設施,禁止開發及建築。
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法」 主要禁止干預及獵殺保育類動 「原基法」
第 10 條: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 物,多為族人祭典狩獵物種,然 第 19、23 條
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採集、砍伐植物等其 而政府規定狩獵行為必頇基於
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傳統文化祭典需要,干預族人行
第 16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 使傳統文化的自由。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獵捕、宰殺、 政府開放祭典期間狩獵,然而族
買賣、陳列、展示、持有或繁殖。 人狩獵禁忌多,加上政府限制 1
第 21 條之 1 項: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 年只有 2 次申請機會,每次 7
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 天,申請手續繁瑣及規定眾多,
物。其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請程式、 若遇上天候不佳,以及動物繁殖
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 期的限制,亦將錯失狩獵及損失
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再申請機會,導致居民仍然冒險
打獵。
原民會「原住民族基本法」 明訂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 「國家公園
第 19 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 毒物、或其他麻醉物。如排灣族 法」第 13
事下列非營利行為: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 傳統捉魚以毒魚藤進行,族人傳 條、「森林
生植物、礦物等,限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統麻痺魚隻的利用技術無法延 法」第 15 條
第 20 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 續;蘭嶼飛魚祭期間遭受外來漁 第 3 項、「野
源權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 民大肆霸佔原來其經濟海域,雖 保法」第21-1
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 經縣府公告禁止事項,在雙方捕 條、「土海法
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撈目的不同,無法保障族人行使 草案」第 17
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 傳統文化的權利,也阻絕原住民 條、「漁業
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 與河川、海洋的關係。 法」第 48
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分 政府或外來資本家於傳統領域 條、「環境基
享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其土地及自然資 之開發建設,未能尊重在地住民 本法」第
源,應諮商取得同意。 即動工。如台東縣政府推動「台 17、18、24
第 22 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 東美麗灣渡假村」等 BOT 案, 條、「國土復
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生態保育區、遊樂 並未尊重在地族人意願,為政府 育條例草
區等,應徵得原住民同意,建立共管機制。 「公共財私有化」覬覦族人傳統 案」第 6、
第 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 領域資源,致使族人生存、生計 12、14 條
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 受到影響。林務局提供民間投資
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 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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