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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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
                農委會「文化資產保存法」                                土地不可從事任何開發,對原住 「原基法」
                第 52  條: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                      民傳統狩獵及漁獵行為產生約                    第 19、23  條
                變或破壞原狀。                                     束,致使族人無法進行傳統文化
                第 53  條:珍貴稀有動植物禁止捕獵、網釣、 活動,也阻礙族人永續利用周遭
                採摘、砍伐或其他方式予以破壞,並應維護 自然資源及行使傳統文化活
                其生態環境。                                      動,並阻斷族人經濟發展契機。
                農委會「國土復育條例草案」                               明定海拔 1500  公尺以上山坡                「原基法」
                第 6  條:高海拔(1500  公尺)山區除原住                   地,以及海岸地區離海岸 6  公里 第 19、23、
                民部落自給農耕外、禁止農耕、採伐林木, 範圍及蘭嶼被限制開發規定,在 32 條
                既有作物限期廢耕。                                   未有配套辦法即實施,影響周遭
                第 12  條:海岸地區依保護管理理由得設海                      原住民生計及其行使傳統文化
                岸保護地帶及禁止開發,如重要水產資源、 權利,族人以滅族滅種形容該政
                珍貴稀有動植物區、特殊景觀資源區、重要 策。
                文化資產地區等其他依法律規定為保護區。
                第 14  條:無人居住之島嶼,除必要氣象、
                導航及國防設施,禁止開發及建築。
                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法」                                主要禁止干預及獵殺保育類動                    「原基法」
                第 10  條: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                      物,多為族人祭典狩獵物種,然 第 19、23  條
                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採集、砍伐植物等其 而政府規定狩獵行為必頇基於
                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傳統文化祭典需要,干預族人行
                第 16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                      使傳統文化的自由。
                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獵捕、宰殺、 政府開放祭典期間狩獵,然而族
                買賣、陳列、展示、持有或繁殖。                             人狩獵禁忌多,加上政府限制 1
                第 21  條之 1  項: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 年只有 2  次申請機會,每次 7
                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 天,申請手續繁瑣及規定眾多,
                物。其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申請程式、 若遇上天候不佳,以及動物繁殖
                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 期的限制,亦將錯失狩獵及損失
                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                            再申請機會,導致居民仍然冒險
                                                            打獵。
                原民會「原住民族基本法」                                明訂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                    「國家公園
                第 19  條: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                      毒物、或其他麻醉物。如排灣族 法」第 13
                事下列非營利行為: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 傳統捉魚以毒魚藤進行,族人傳 條、「森林

                生植物、礦物等,限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 統麻痺魚隻的利用技術無法延                                           法」第 15  條
                第  20  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 續;蘭嶼飛魚祭期間遭受外來漁 第 3  項、「野
                源權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 民大肆霸佔原來其經濟海域,雖 保法」第21-1
                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 經縣府公告禁止事項,在雙方捕 條、「土海法
                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撈目的不同,無法保障族人行使 草案」第 17
                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                      傳統文化的權利,也阻絕原住民 條、「漁業
                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 與河川、海洋的關係。                                               法」第 48
                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並分 政府或外來資本家於傳統領域                                            條、「環境基
                享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其土地及自然資                          之開發建設,未能尊重在地住民 本法」第
                源,應諮商取得同意。                                  即動工。如台東縣政府推動「台 17、18、24
                第 22  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                      東美麗灣渡假村」等 BOT 案,                 條、「國土復
                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生態保育區、遊樂 並未尊重在地族人意願,為政府 育條例草
                區等,應徵得原住民同意,建立共管機制。  「公共財私有化」覬覦族人傳統 案」第 6、
                第  23  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 領域資源,致使族人生存、生計 12、14  條
                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 受到影響。林務局提供民間投資
                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                          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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