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提出。在土地使用的管制上,國土計畫法規範了未來全
國國土將分作四種國土功能分區:1) 國土保育地區;2)農業發展地區;3)城鄉發展地區;
4)海洋資源地區各國土功能分區,得再予分類、分級,在中央或地方提出的國土計畫中
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圖1和圖2顯示本法通過之後國土計畫體制的變化,表1和表2
則分別顯示國土計畫法草案中所規範之各級政府權責,以及國土功能分區的原則:
圖 1:現行國土發展規劃相關計畫體系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6:7)
圖2:國土計畫法草案下國土規劃體制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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