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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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提出。在土地使用的管制上,國土計畫法規範了未來全
               國國土將分作四種國土功能分區:1)  國土保育地區;2)農業發展地區;3)城鄉發展地區;

               4)海洋資源地區各國土功能分區,得再予分類、分級,在中央或地方提出的國土計畫中
               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圖1和圖2顯示本法通過之後國土計畫體制的變化,表1和表2
               則分別顯示國土計畫法草案中所規範之各級政府權責,以及國土功能分區的原則:































                   圖 1:現行國土發展規劃相關計畫體系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1996:7)































                   圖2:國土計畫法草案下國土規劃體制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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