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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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地政府規劃體制綜合體(梁又文,2003),從空間的尺度而言,它是由下而上逆勢發
展而成的,亦即先有都市計畫、再有區域計畫,最後才有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和未來
要發展的國土規劃體系。
日治時期基於工業與戰略政策,產生了一些工業城市,這時期的實質空間規劃主要
是日本引進歐美的規劃手段,主要特徵是中央集權的規劃體制、以都市計畫地區為計畫
對象、並透過法令授予都市計畫權威性、建立都市計畫官僚組織以及引入規劃技術。台
灣光復後,依不同時期規劃重點、理論基礎以及重大變革,大致上可區分為城鎮規劃時
期、區域規劃時期以及國土規劃時期等三個時期(梁又文,2003):1) 城鄉規劃時期
(1945-1974)的規劃層面皆以都市土地為主,對於非都市土地的開發與管制則較缺乏
相關的法令規定與運作機制。此時期為符合快速的工業發展,都市發展列入了經建計畫
的項目之一,1964 年國民政府始對都市計畫法進行第一次的修正工作,將都市計畫分
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與區域計畫四種。並在規劃體制內結合審議制度。
1973 年第二次修正都市計畫法,刪除區域計畫的規定,並且加強都市計畫分期分區建
設、改進都市計畫公開展覽;2) 區域規劃時期(1971-1995) 為 1971 年在聯合國專家協
助行政院經合會「都市建設與住宅計畫小組」擬定了「台灣北區區域建設計畫」、「台
中區域計畫」、「高雄台南區域計畫」。區域計畫法於1974 年正式公佈,也是十大建
設的開始,該法定義區域計畫為「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
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在土地使用管制上將全國土地分為都市土地與
非都市土地進行管制,稍後(1976年)並頒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977「區
域計畫法施行細則」;3) 國土規劃時期(1979-)行政院經建會1979 年所公佈的「台灣
地區綜合開發計畫」為我國最早之國土規劃,但由於只是行政部門的計畫,並無法源基
礎,而且是以經濟發展為主要的計畫目標,所以在計畫企圖整合各部門資源進行整體國
土的綜合評估政策時,在政策執行上受到許多技術層面的困難,各部門機關本位主義無
法破除。1993 年行政院核定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時,也要求經建會重擬「國土綜合
開發計畫」,並且一起進行「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草案)」的研議。2002年5 月總統
府提出『新世紀國土改造案』,其中建議撤回『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於內政部
重新研議,2003年2 月提出修正版本並且將法案名稱改為『國土計畫法(草案)』。此
草案數度進出立法院,延宕數年未能完成立法,而2009年莫拉克風災之後,政府則再度
宣示將儘快推動通過此法。
國土計畫法是一部規範各個空間層級之計畫之擬定、提出與通過之機制的法案,雖
然本法何時會通過尚在未定之數,然而此法所擘劃之機制,將使我國之國土計畫體制產
生變革,亦是為未來國土計畫體制之發展趨勢,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將有重大的影
響。本法通過後,國土計畫將分成四種類型:1)全國國土計畫;2)都會區域計畫;3)
特定區域計畫;4)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其中分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分別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擬定提出,而特定區域計畫則
態的變遷以及規劃理念的轉變後,在 1990 發表『環境白皮書』,明示英國未來的規劃理念將會以永續發
展為重點,並且規定在未來規劃過程中,必須要將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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