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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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機制」(第24條),然而若對照目前的國土計畫法草案,開發案之變更審議、環境影
響評估之審議權則仍屬縣政府,而自治區議會僅是行使最後的同意權。整體而言,在土
地管理的部份,原住民族自治區的缺乏參與到分區使用管制之設計的過程,對開發許可
的權力也很微薄。
3)在資源利用部份,上述兩個層面的土地權的不彰,已經會限縮資源利用之權利
的行使,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中第21條,關於自治區民於自治區域內,行使森林採集、
土石礦物、水資源之權利,「以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為限,應依野
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業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國
家公園法規定,並向自治區政府申請核准後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之林產物、採取
礦物、土石及利用水資源。但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行使者,應以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為限,
並受該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之監督」之規範,則更使得原住民族資源利用之權利的行使,
落回現今法令規定之窠臼。若以原住民族部落與現今法令規定土地在資源利用上之衝突
(陽美花,2008)觀之,則在國土計畫法草案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的架構下,這樣的
衝突仍會存在。
表 3:原住民族部落與現今法令規定土地在資源利用上之衝突
法令規定 部落觀點 衝突法令
內政部「國家公園法」第 13 條:國家公園 限制了原住民傳統燒墾、狩獵等 「原基法」
區域內禁止行為: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狩 文化活動,也禁止原住民於園區 第 19、23 條
獵動物或捕捉魚類、污染水質或空氣、採折 內搭建工寮、從事農耕、採集等
花木、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 工作,該法無法讓生活周遭族人
形、任意拋棄果皮及紙屑或其他汙物、將車 利用自然資源,阻斷族人發展經
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等其他主管機關禁 濟的契機,也阻礙族人行使傳統
止之行為。 文化活動的權力。
環保署「環境基本法」第 18 條:各級政府 限制原住民傳統燒墾、狩獵等文 「原基法」
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維 化活動及禁止原住民於從事農 第 19、23 條
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 耕、採集等工作,無法讓族人利
土保持及綠化工作。 用自然資源,阻礙族人經濟發
展,也阻斷族人行使傳統文化活
動。
農委會「水土保持法」第 19 條:經劃定為 土地不可做任何開發,包括建築 「原基法」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間(水庫集水 房舍、從事農耕、漁牧、採集、 第 19、23 條
區、主要河川集水區、海岸、湖泊沿岸、水 砍伐林木。這些將影響原住民族
道兩岸、沙灘等指定地區),禁止任何開發, 的生計及限縮經濟發展,同時也
但事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模 阻斷族人行使傳統文化活動的
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評估審查通過之自 能力。
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不在此限。
農委會「森林法」第 15 條第 3 項:森林位 族人依法執行應有權利,然而卻 「原基法」
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 被執法人員以盜伐名義捕捉,同 第 19、23 條
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天然災害 樣對照林務局標售森林副產物
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 的行為,國家似乎企圖正當化林
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務局奪取原住民族權益的規定。
未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居民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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