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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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國土計畫法草案下政府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主管機關                                        應辦理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           1.   全國國土計畫與都會區域計畫之擬訂、審議、公告、變更及實施。
                (內政部)            2.   特定區域計畫之審議。
                                 3.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國土計畫之核定、監督及協調。
                                 4.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構想之規劃、釐定及宣導。
                                 5.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劃設。
                                 6.   土地使用管制、開發許可制度之規劃、釐定及宣導。
                                 7.   涉及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分級,或屬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
                                      源地區之開發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8.   國土計畫作業完成公告實施前之過渡時期,權利保障制度之規劃、釐
                                      定及宣導。
                                 9.   其他全國性國土計畫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直轄市、縣(市) 1.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擬訂、審議、公告、變更及執行。
                主管機關             2.   行政轄區內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劃及執行。
                (直轄市、縣市 3.            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劃設。
                政府)              4.   土地使用管制、開發許可制度之執行。
                                 5.   涉及變更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分級之開發許可、許可變更及
                                      廢止之審議。
                                 6.   國土計畫作業完成公告實施前之過渡時期,權利保障制度之執行。
                                 7.   其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表2  國土計畫法草案下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劃、分類分級原則

                國土功能分區                     規劃原則                             分類、分級原則
                國土保育地區           應以保育及保安為最高指導原 依據環境敏感特性,尌生態、文化與自然
                                 則,並限制開發使用,對環境 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
                                 劣化地區應逐漸復育其生態機 等型態予以分類,並依保育標的之重要程
                                 能。                              度,予以分級。
                海洋資源地區           此地區之保育、防護,除比照 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之多元
                                 國土保育地區規定辦理外,對 需要,尌港口航道、漁業資源利用、礦業
                                 港口、航道、漁業、觀光、能 資源利用、觀光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
                                 源、礦藏及其他重要資源,應 護、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類別,進行海
                                 整體規劃利用並增進其產業效 域功能區劃予以分類,並依其環境資源特
                                 益。                              性,考量離岸距離與海水深度之不同、會
                                                                 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分級。
                農業發展地區           應確保基本糧食安全,積極保 依農業整體發展需要與產業類型及特性予
                                 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 以分類,並依農地資源特性尌主、次要或

                                 施,並應避免零星散漫之發展。 可優先釋出農地等,予以分級。
                城鄉發展地區           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 依據都市化程度、交通可及性及公共設施
                                 則,創造寧適之生活環境及有 服務水準等,尌已發展、再發展及待發展
                                 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 等型態予以分類,並依成長管理、都市機
                                 配套公共設施。                         能及城鄉發展需要,予以分級。


                    台灣之國土計畫體系經歷了殖民時期、威權時期、民主化時期呈現了須因應社會環

               境與經濟變遷而進行調整的必要性,但國土計畫法草案自開始研擬至今,台灣社會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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