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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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優秀種子 。長嗣又指「頭生的孩子」,其在原生家庭的權威核心地位與繼承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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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便已確定 。許美智(1992)另表示,長嗣在排灣家庭中的優越地位或可由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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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順序上的先佔者」所衍生之優先權(priority)來解釋 。
若自「性別」的角度分析長嗣繼承制度,排灣族的「長嗣」是不分性別,只問長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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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中居長之男女均可成為長嗣 。由此觀之,排灣族之長嗣繼承制度與採取性別中立
之立法方式的民法繼承編不謀而合。而於家中無子女以承繼之情形,石磊於排灣族之田
野調查報告(1971a)當中指出,原則上只有部落裡的貴族階層才會考慮「收養」後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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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因為收養之目的在於繼承並管理財產,而非延續香火。
又,長嗣所得繼承之標的包括哪些?許功明(1993)指出,排灣族之長嗣所得繼承
之範圍,可分為「有形的財產權」與「無形的身分權」兩種。在「有形的財產」方面,
家屋、家產(包括土地、獵場、山川河流,以及祖傳的各式神聖陶壼、琉璃珠、青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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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柄,和其它貴重寶物等)均由長嗣繼承 。在「無形的財產」方面,長嗣則可繼承家
名和原生家庭之身分地位,以及屬於原生家庭之階層所擁有之服飾及家屋裝飾特權,例
如專屬貴族階級配戴持有之琉璃珠、熊鷹羽毛、衣飾及家屋門楣上所刻劃的人形文、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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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文、太陽文、百步蛇文、複三角文等徽號之使用權 ,均由貴族家庭之長嗣承繼。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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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現行民法繼承制度則係單純以有形的財產繼承為中心 。
在長嗣繼承制度之下,若夫妻之一方死亡,「他方配偶」有無遺產繼承權?許功明
(1993)表示,凡排灣族人夫妻育有子女者,若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所生最長子女(長
嗣)即成為當然合法繼承所有家產者。若夫妻死亡時並無子女,則遺產分配方式因夫妻
雙方是否為其原生家庭的長嗣而異。於男女雙方均為原家長嗣的情形,屬於原家的財產
各自歸回,婚後雙方所累積的財產則各自均分。於男女雙方均為餘嗣且新建房屋居住的
情形,男女雙方的原家會出面處理,將家屋及婚後財產平分。於夫妻其中一方為原家長
嗣的情形,屬於長嗣繼承的家產當然歸回原家,入贅或婚入者僅能分得婚後累積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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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一。
由此觀之,排灣族長嗣繼承制度當中的配偶繼承權與現行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當中
的法定財產制之下所設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類似,只能請求婚後累積財產的
1 童春發 2001 台灣原住民史 - - 排灣族史篇, 南投: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頁 296-297。
2 楊士範 2002 '排灣族大台北地區城鄉移民者傳統文化之持續與變遷', 思與言 第 40 卷第 2 期 , 頁 170。
3 許美智 1992 排灣族的琉璃珠, 初版 Edition, 台北: 稻鄉出版社, ,頁 33。
4 蘇達志 1980 '論男女平等原則與民法姓氏之規定' 陳棋炎先生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 身分法之理論與實
用, 台北,頁 26;石磊 1971b '筏灣村排灣族的家庭糾紛',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第 32 卷 ,頁
313;宮本延人 1992 台灣的原住民族, 台北: 晨星出版社, ,頁 189。
5 石磊 1971a 筏灣:一個排灣族部落的民族學田野調查報告, 台北: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頁 80。
6 許功明 1993 '排灣族財產體系及觀念的初步分析', Bulletin of National Museum of Natural Science 第 4
卷,頁 173。
7 鍾興華 2004 '從七佳部落看排灣族的 Vetsik(徽號)文化', 屏東文獻 第 8 卷,頁 12 和 26。
8 林秀雄 2005 繼承法講義, 台北: 元照,頁 1;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 2009 民法親屬新論, 台
北: 三民書局, 頁 4。
9 許功明,同註 6,頁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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