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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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換句話說,根據排灣族的長嗣繼承制度,夫妻之一方或雙方若為長嗣,當繼承
事由發生時,屬於長嗣原家的財產(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也不會成為其配偶繼承的標
的,此點與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範內容「無論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是否係因繼承或其它無
償取得的財產,一旦繼承事由發生,均成為繼承標的」有異。
此外,「長嗣繼承制度」對排灣族的原住民部落社會而言,具有何重要性?陳芬苓
(2005)指出,排灣族是一個階級嚴明的社會,社會運作的核心基礎在於「階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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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父系社會以「性別」為核心的運作方式有異 。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可概分為三個階
級:(a)貴族階級(mamaziangiliang)-包括地主或團主及其近親,又可再細分為地主、
核心貴族、二級貴族和邊緣貴族等,屬於排灣族的特權階級。(b)士族階級(paulu)(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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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階級(adidan) 。而維繫此一社會階層制度於不墜的排灣族社會機制即為「長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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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制」 。在「長嗣繼承,餘嗣分出」的法則下,各階層間皆由長嗣承家,繼承原生
家庭的階層地位、家名、家屋、土地等,餘嗣(弟妹)則於婚後分出,其社會地位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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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降一級 。故歷經五代之後,原屬於貴族階層之餘嗣有可能逐世代降級成為平民 。
許功明與柯惠譯(1994)進一步指出,長嗣與餘嗣之間的家庭角色關係,與頭目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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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間的權利義務互動關係極其類似 。一家之長嗣除有奉養父母之義務外,有時尚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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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父母親的旁系親屬 ,已婚的弟妹若離婚,也可重回原家暫時投靠長嗣;而當弟妹
們結婚離家時,長嗣也有義務要送些食物或個人用品作為嫁粧(tsutur),以幫助他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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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獨立 。至於貴族階級在收受平民所納土地稅賦與財物貢禮之後,則須將屬民所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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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重新分配給需要援助的屬民(例如:無後嗣奉養的年長者) 。故排灣社會當中的
長嗣/餘嗣與貴族/平民之間的互動,並非單純是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剝削關係,其間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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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某種程度的互惠服務和責任制度的社會結構特徵 ,形成濃厚的階序(hierarchy)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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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互補的不平等關係 。
由於排灣族並無以文字記載事物之習慣,維繫排灣社會階層結構的「長嗣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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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1030 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凡夫妻之一方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需納
入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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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芬苓 2005 '跨越父權/母權之分-原住民族群兩性關係之初探', 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 第 20
期,頁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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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1971a),同註 5,頁 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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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惠林 1960 '排灣族的宗族組織與階級制度',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第 9 期,頁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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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美智(1992),同註 3,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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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1971a),同註 5,頁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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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功明、柯惠譯 1994 排灣族古樓村的祭儀與文化, 台北: 稻香出版社,頁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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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芬姿 2003 '排灣族觀念下的婚姻制度 配偶關係與親屬結構', 兩性平等教育季刊 第 21 期,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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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 1971b '筏灣村排灣族的家庭糾紛',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第 32 卷,頁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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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士範 2000 '日治迄今排灣族聚落移住與社會經濟變遷-一個平和村(Piuma)的例子', 思與言 第 38 卷
第 4 期,頁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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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nowski 以其所觀察的特洛布蘭地群島(Trobriand Archipelago) 的美拉尼西亞社羣(Melanesian
community)為例,主張原住民社會似以互惠和公平交換原則為其社會關係的法律特徵。詳見 Malinowski
2002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p.47.
21 廖文生 1984 '台灣山地社會經濟結構性變遷之探討' 台灣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7;楊士範
(2002),同註 2,頁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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