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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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實體法的部分,立法機關應積極立法承認,就某些事項,「原住民族之習慣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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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在法源之適用順序上,應優先於一般的民事法規 。易言之,為使台灣原住民能夠
透過法院獲得貼近其法意識的公平裁決,似需要將原住民族的習慣法概念納入作為裁判
依據的「實體法」層次。
而為改善現今的司法體制中,傳統部落習慣法與現行國家法律相互扞格時,原住民
族傳統習慣法不受尊重的現狀,也有學者主張,應試圖將原住民的傳統習慣予以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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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學者主張,相關法律僅規定「某事項依原住民習慣」即可,至於習慣的具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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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可委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個別情狀判斷 。
三、研究方法
為了探求目前排灣族原住民之繼承習慣於部落當中是否仍具有「習慣法」之地位,
及該習慣法則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於排灣族部落生活當中的交互運作情形,並判斷排灣族
的「長嗣繼承習慣」應否加以法典化,或特別規定「排灣族人繼承事項依排灣族習慣」,
本研究自「法律多元主義(legal pluralism)」的論述出發,並採取「由下至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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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紮根理論研究法(Grounded theory in law)」 ,運用「文獻分析」、「參與觀察(participation
and observation)」與「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等研究方法,期能建構出屬於台灣
本土的「排灣族原住民繼承習慣」之紮根法學理論。本研究於屏東縣瑪家鄉與春日鄉的
排灣部落分別執行了 22 個及 8 個深度訪談,目前僅針對瑪家鄉的深度訪談內容,以
Atlas.ti 質性研究軟體進行分析。
四、研究發現與討論
1. 長嗣繼承制度於排灣部落仍具有習慣法的地位
1-1. 法之確信的檢證
本文以在屏東縣的排灣部落內進行半結構式之深度訪談的方式,透過「由老大繼承
的排灣族傳統,對民眾是否依然具有如同法律般的約束力?」,以及「會不會從小就跟妳
最大的小孩說,以後的一切都是要留給你的?」等問題,嘗試探究:排灣部落內的受訪
民眾,對於「長嗣繼承制度」是否認識並相信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願意受其拘束而無
爭議。
排灣部落內的民眾對於「長嗣繼承制度」是否仍然確信其具有如同法律般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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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 2005 '彌補世紀創傷的第一步;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 台灣法的世紀變革,頁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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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年 2005 '論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之原住民民族自決權-比較我國法制建構', 立法院新聞 第
33 卷第 3 期,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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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 2003 '原住民保留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 .
33 Hellum and Stewart 1998 Pursuing Grounded Theory in Law, Otta, Norway: Mond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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