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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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林長振 律師
院長,各位老師以及各位先進大家早。吳老師一直是我很尊敬的學者,他對於原住
民的關懷大家是有目共睹的,讀了老師這一篇文章我個人覺得,曾經作為日本殖民地的
台灣的原住民運動,在這個現代國家的權利回復的情況,跟日本的確是,不論在這個法
律、行政、司法,都有一定的類似性,但是我必須要延續老師文章說,日本跟台灣對於
原住民族的情況有一個非常大的不同。也就是台灣對於原住民法理論的建立,或是說民
族法學的建立一直都沒有關心;而日本已有很多有關原住民族的法學的文獻,甚至對於
澳洲的土地法都已做了相當精緻的研究,不論他現在立法行政的情況如何,都可以作為
其以後發展的基礎。在台灣,法理論的建設一直是最被受人忽略的地方,國內對原住民
的各項研究幾乎都已經很成熟,唯獨法理論或者民族法學的研究,仍然還沒有受到啟蒙
的情況,因此今天這個盛會,也許是很好的一個開始。
正因為台灣法理論的缺乏,所以台灣立法的活動雖然很充實,但是在實現上,我們
一直沒有辦法提供一個很好的基礎跟作法,原住民運動界,或者知識界,沒有一個堅實
的法理論來作為說服行政權來實行,有關原住民相關的法律,司法界也一直延續著一種
把原住民一般化的現象。各位要瞭解,原住民跟主流社會的公民都一樣是人,但是他基
於其歷史、文化、環境的不一樣,在同一個法律規範底下,就有很多不同的結果。
按照加拿大,還有澳洲的刑事法律,他們的失誤有一個減刑的作法,只要具有原住
民族的身份,不論你有沒有其他法定減刑的原因,就可以以你是原住民族的情況來作為
減刑的原因,他所持的這個理由是從原住民的文化現象來加以發展,認為原住民的犯罪
現象就是其社會倫理的結果,把原住民罪犯關在一個監獄管理人都不是原住民的情況底
下加以管理,對於原住民跟非原住民來講,原住民的刑事處遇是比較值得同情的。就因
為這一些特殊的社會倫理環境,所以才對原住民在刑事處遇作減刑的原因。但是在台
灣,一般化的現象非常的嚴重。在我辯護的一項案子,我跟法官提出了澳洲法官的一篇
文章,以原住民身份作為減刑的原因,法官直接講: 「 如果我以原住民的身份予以減刑,
是不是另外一個結果,就表示原住民就是比主流社會的公民還要差勁?」當然最後的結
果是給予原住民被告予以緩刑,但是他不願意在法院判決的理由下說明,原住民的社會
經濟環境跟他犯罪的關係,應該對原住民予以放寬才能夠得到公平的結果。他不願意做
出這樣的理由,因為他說他的判決要對社會負責,我能不能夠因為你只是原住民,然後
就給你減刑?這個反應了台灣的法理論建立的缺乏、多元法律觀建立的缺乏。
就因為這種缺乏,所以現在原住民很多的議題,比如說像土地權,我們提出一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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