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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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當一社有數個獵團時,社的一般事務會由各獵團「mrho」共同決定。

                    (二)土地公私有並行


                    泰雅族對於住屋、某些耕地、衣服、器具和其他各種物件,都有明確的財產觀念,
               屬於家戶或個人所有,不許他人侵害。土地總稱為「rhija」,大致分為森林、耕地、水
               流。土地同樣有其主人,若非家戶所有,就是特定範圍族人共同擁有。…泰雅族稱地界

               為「qis」,鄰接的土地,要辨別其為不同所有人,通常會以分水嶺、溪流或立石、植樹
               作為分界。

                    泰雅族有些部族採取一社或數社或整個部族公有土地的制度,有的部族則承認私

               有。在地廣人稀的時代,通常土地為社或部族公有,只有在耕作期間,地權屬於耕作者
               所有。待人口日眾,土地較不充裕時,即使休耕,依然占為己有,等待地力恢復後續耕,
               於是「自然產生了土地私有,逐漸發展到買賣及租賃土地的地步」。

                    採行土地公有地的部族(包括承認私有制的部落,其不屬於私有的土地),其土地

               為一社或數社或整個部族公有,亦即社或部族的領域,通常以山脈或溪流定界。…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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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的得喪原因有先佔、拋棄、侵略、契約(割讓)。 …公有地的管理處分權屬於該社或
               部族。族眾對其公有地有開墾、居住、通行、取水、狩獵之權。通常休耕地任何人皆可
               不繳交代價而耕,有時為防止社民相爭,會由頭目分配耕地。公有土地要分配給其他族

               眾或提供部份作為使用時(獵場租借、平地人砍伐樹木或耕地租賃),須經過族眾共同
               協議方可。當與漢人接觸後,有族人將所使用水田或者土地租給漢人耕作,而無休耕期
               出現,則儘管在公有制下,也處於逐漸轉變為私有的過渡階段。

                    水流也有一社或數社或一部族共有之分。水流由一部族共同擁有時,在各社之間也

               可能設置分界;當由社擁有時,則以一社或數社劃分流域。

                    在承認土地私有的部族中,休耕時不離棄之土地,則由原耕者保有地權。私有地權
               利的得喪原因有先佔、拋棄、繼承、契約。…私有地的所有人有任意使用、收益或處分

               該地的權利。可以想見,倘人口數增多,買賣或承租土地的價格亦較高。但如果租借或
               讓渡給異族時,必須先經過族眾的同意。因為土地的出租或轉讓,會造成異族前來移住,
               有可能威脅到族眾的和平。私有地地主雖有完整的權利,但仍附有一定的社會義務,包
               括因道路、引水、採集、捕獵等而提供他人使用;如果該土地為現耕地,通常要經過地

               主允許,如果為休耕地,則地主不應拒絕。

                    土地可能因為耕作、狩獵、建家屋而發生借貸行為,土地的借貸通常要向地主給付
               地租。但獵場的借貸為發生於族眾與族眾之間,非於私人之間。借土地稱為「kbabaw」,

               是指「使用表面」的意思。與平地人接近的番社,有將溪流沿岸土地借給漢人作為水田
               之用者,稱為「spslaq plmukan」,指「讓平地人耕作田地」的意思。

               2   例如大科崁番的詩朗社從角板山社接受領域;大科崁番的 mkojao 社和 mkqwajux 社從 qara 社接受領域。
                 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泰
                 雅族》,台北市:中研院民族所,p. 20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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