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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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有進出使用之權,集體則有權利管理、移轉該資源或排除非成員的使用」,可稱為「共
有資源(commons property)」以資區別。換句話說,泰雅族的「共有」,本身就是一種
透過內部管理有效降低外部性的土地產權制度。
其次,在 Hardin 之後投入對公共資源研究的學者,包括 Elinor Ostrom 等,他們也
發現,許多時候「共有」是有價值的,不見得造成悲劇。要避免公共資源的過度利用,
可以透過所有有權使用者之間的合作來達成,讓原先屬於「開放資源」形態的資源,轉
變成「共有資源」。因為資源使用者並非只顧短期利益而視規範如無物,相反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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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發展出複雜的適應系統,以建立並改變規範來克服「共有悲劇」。 Ellickson 更明白指
出,「關係密切(close-knit)」的團體中,由於成員之間長期頻繁互動、資訊可靠、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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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較有效率,因此關於日常事務,有能力發展出總成本較低的社會規範。 這種「關
係密切」團體的土地利用,也同樣在合作的社會規範下,具有「正和賽局/雙贏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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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ve-sum game)」的特色,不致形成悲劇。
(二)光譜式的產權規模
Michael Heller 則藉由提出與 commons 或「開放資源」相對的 anticommons「共決
資源」概念,說明一般的產權(如個人財產、公司財產、國有財產等)都落在這兩個極
端類型中間。「共決資源」是指,「任何人皆可排除他人對資源的使用,且任何人都需經
過他人同意才得使用該資源」。「共決資源」的問題是,由於太多人獲得排除他人使用的
權利,容易出現低度利用(相較於社會最適)的浪費。commons 和 anticommons 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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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類似(也都不一定發生),都是因為理性個別行動者集合而成不理想的後果。 Heller
以 commons 和 anticommons 兩個極端的資源使用、排除形態,解釋其間各類財產權的決
定原則都是在避免過度利用或低度利用的無效率問題。Heller 舉美國一九八七年的 Hodel
v. Irving 案為例,本案涉及已高度零碎化而價值低落的原住民土地,州法允許於所有人
死亡後由部落收回而非任由遺贈,最高法院判決此州法違憲,Heller 則認為,最高法院
的判決忽略了產權的界定原則,只強化財產權中的一項遺贈權能,很可能導致「共決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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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的發生。
如果我們以一般產權界定原則檢視 Hardin 的「共有悲劇」,確實可以得出,將那些
未特定權利內容或未特定權利主體的財產利益予以明確界定,正是一種把財產利益的
「開放性」加以「私有化」的過程,有助於減少財產損失。不過,這裡的「私有化」並
6 Elinor Ostrom, Coping with Tragedies of the Commons,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2, pp.
493-535(1999)
7 ROBERT C. ELLICKSON, ORDER WITHOUT LAW: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282(1991)
8 Robert C. Ellickson, Property in Land, 102 THE YALE LAW JOURNAL 1315, p. 1320(1993)
9 Michael A. Heller, The Boundaries of Private Property, 108 THE YALE LAW JOURNAL 1163, pp. 1194-1202
(1999)
10 Michael A. Heller, The Boundaries of Private Property, 108 THE YALE LAW JOURNAL 1163, pp.
1213-1217(1999) 本文將‖anticommons‖翻譯成「共決資源」以及‖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翻譯成
「共決悲劇」,是採用法律經濟分析學者簡資修的建議,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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