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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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體權利主體已經擴及所有世代,使這種土地制度的經濟與保育功能趨於一致。社或
部族公有的土地,是提供族人生存所需的基礎,每一位成員都有護土之責,不論是對內
禁伐區域的選定、先佔或預佔原則的適用、越界漁獵的限制,或是對外決議的獵場租借、
宣戰、媾和、維持中立、加入攻守同盟等,族人也都有遵守的義務。由於社或部族是族
人安身立命的社會範疇,一旦違背習慣規範,財物賠償與聲譽損失都使家族或牲團連帶
承擔,如果違犯者被處以絕交或驅逐的懲罰,除非找到願意收留的其他部族,否則幾難
以獨自生存。因此強大的內在規範執行力量,也讓泰雅族複雜而細緻的土地制度得以維
繫。
總而言之,不論現代國家如何定義原住民族社會,各原住民族作為獨特的民族,與
他們跟土地、動植物、生態系統的共存關係密不可分。原住民族在其領土範圍內,實施
著包含土地制度在內的統治與規範體系,土地權利和責任與部落、氏族、家庭結合,而
財產權利和責任則適用於各種活動形態,以及這些活動發生的地理領域、生態系統。「原
住民族土地」不僅涉及個人與集體的利益、生產力的短期與長期效率、節制永續的資源
觀、跨世代的正義,也涉及原住民族政府對土地自然資源管理利用方式的統治決策。
二、原住民族產權效率的釐清
泰雅族的土地產權制度不是特例。原住民族土地制度之涉及多重意義、功能,與任
何一個政治實體一樣,都是依其社會形態與實際需求而發展出來的,而不同政治社會環
境下,制度內容自然不同。但是原住民族土地制度或產權的意義與功能,卻長期被忽視、
扭曲或誤解,例如,認為原住民族僅有共有制而無私有產權,或者認為其共有制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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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rett Hardin 所預測地產生過度利用的悲劇。 事實上,以人類學與歷史學為基礎的大
量研究都顯示出,這些對原住民族產權制度的看法,是嚴重誤解。
(一)管理規範下的共有
我們暫時以共有來概稱泰雅族社會裡不屬於家戶私有財產的土地。Hardin「共有悲
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所談的問題是,公共資源(common-pool resources or
CPRs)如果處於每個人皆有使用權的狀態,則行使權利的個人,很容易忽視其行動對於
他人的影響,而造成公共資源價值的減損。特別是事前不存在產權界定,將使得人們難
以透過交易解決問題。不過,泰雅族共有土地之所以未發生「共有悲劇」,首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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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泰雅族的「共有」與 Hardin 對「共有」的定義不同。 Hardin 描述中那種「任何
人都可以進入、取用,但無任何人或群體可以移轉或管理」的資源,應該限於「開放資
源(open-access resources)」。而泰雅族共有土地的性質,是「由團體擁有資源,個別成
4 Garret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162 SCIENCE 1243 (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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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commons 概念的釐清,參見 MARTIN P. GOLDING AND WILLIAM A. EDMUNDSON 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THE LEG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ing Led., pp. 148-16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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