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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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而不平等-原住民族產權特殊性的理解
林淑雅
一、原住民族土地制度的多重面向
台灣至少存在十四族以上的原住民族,國家法律介入之前,每一個民族的產權制度
與社會組織皆有所不同,以下舉泰雅族為例,說明原住民族如何處理土地資源利用問
題,以及其中的規範意涵。
(一)領域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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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治時期的調查研究, 泰雅族包括諸部族(「蕃」),例如大科崁蕃、屈尺蕃、南
澳蕃等等,各部族由一個或數個社組成,社則由一個或數個「qalang」(部落)組成。
「qalang」在泰雅族語中的意思指:鄰家,可能是兩三戶人家,也可能是數十戶。最小
的社會組織單位「家」,稱作「ngasal」。另外,同一部落具宗族關係的家戶會組成共同
祭祀、共守禁忌的「qutux gaga」(祭團)。而基於共同狩獵、漁獵、戰爭的目的,一個
或數個祭團會組成「qutux sinlitan」(獵團)。泰雅族遇有違反婚約、離婚、私通、盜竊、
殺傷或其他違犯慣例事件,為了禳除不潔、贖罪賠償(或接受賠償)、解除禁忌,有屠
宰犧牲見血,並分食犧牲的習慣,這種共同分配犧牲的團體,稱為「qutux nnigan」(牲
團)。牲團通常由一個或數個獵團組成。泰雅族社與社之間,往往也因為共同的利害關
係,鄰近數社締約形成一個「qutux phaban」(攻守同盟),必要時,數個攻守同盟團體
可以再進一步聯合。泰雅族各部族通常就是依同一流域分布的各社,共同形成的攻守同
盟。較大的部族內部也可能存在數個攻守同盟。
大致來說,泰雅族的祭團、獵團、牲團、社、攻守同盟等,各有功能,其範圍可能
互有重疊,並無一定的位階或包含關係(例如,一個大祭團可能包含數個獵團,一個獵
團也可能由數個小祭團組成);並且,祭團、獵團、牲團、社、攻守同盟等就內部而言,
是動態的分合關係,因人口、土地負載、組成單元條件、外在事件等等,由其組成單元
協議決定。祭團、獵團或社的領導人稱為「mrho」,「 mrho」通常因能力佳受敬重,而被
自然推戴。除了熟悉慣例、擔任仲裁人、保護族人、維護秩序之外,「mrho」雖在狩獵、
戰爭之時指揮族人,但對於關係一社重大的事件,例如宣戰、媾和、支援他社、是否加
入攻守同盟、社地的割讓或出借、廢改慣例等,仍必須召開會議得到族人的同意方得為
1 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泰
雅族》,台北市:中研院民族所,pp. 10, 157, 231-24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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