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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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使用管理形態
泰雅族實施的農耕法以耨耕(qomah)為主,不深耕,主要是為了避免淺層型表土
的無謂流失。一經選定必須保護的崩塌地、懸崖、水源地的林木,絕對禁止砍伐,這種
地方平常已成為茂密的森林(blahuy)。針對不宜開墾的地塊石、砂礫地、日照時間較短
地 ( qihing)、巨木地、降雪地等,則供作狩獵或採取之用。林木的利用僅限於建蓋房屋、
傢具製作,如織機和其附屬器具、木臼、木杵、門扇、窗戶、穀倉之防鼠板、木椅,及
其他工藝品等生活必須設備之用。
關於溪流資源的利用,泰雅族語中的「muya qolih」,意思是「種魚」。族人把從下
游捕撈的魚苗放生到屬於部落的溪流,並加以保護,然後視魚類成長程度,擇期發動部
落所有大小成員,共同捕撈,最後每家推派代表一人,等候長老分配,分配時按照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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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不論老幼嬰孩,均算為一份。
(四)土地制度的意義
以「廣義」的財產權利而言,泰雅族的「土地」區分為不同的權利面向,例如,居
住、耕作、採集、漁撈、狩獵、保安與其他收益處分等;不同的權利面向則對應出規模
不等的土地產權,例如,居住與耕作的土地面積,通常以家戶所需或家戶勞動力所及為
其範圍,每一獵團擁有的特定獵區則遠超過個別家戶的土地範圍,但小於或等於部族的
領域範圍;自然地,土地權利主體也包括家戶、獵團、社、部族等大小不一的單元。
單純從經濟角度來看,泰雅族土地資源的管理利用正是一套完整而複雜的土地產權
制度,細緻地反應泰雅族社會對於土地價值與利用效率的想法,以及族人面對外部性與
交易成本的處理機制。
不過,從泰雅族土地制度的描述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支持該土地制度存續的政治、
經濟、法律、文化、價值系統、社會組織等諸多面向。換言之,土地制度不僅是財產權
制度,財產權制度也不僅涉及經濟利益。
例如,耕地即使被界定為屬於家戶所有的財產權利,地主有權自由使用、租借或出
賣,對於社內族人的通行、引水、捕獵等仍有相當影響(特別是休耕地),因此休耕地
的這些其他權利被界定為公有,有需要的族人可以向地主提出使用的請求,地主不得拒
絕。至於耕地出租或轉讓給異族,涉及族人的集體安全,以集體決策的方式,可以有效
避免個別家戶自行決定時引發可觀的外部性。獵團在專屬獵區集體出獵,是一種高風險
生產活動下,必要的合作模式,其按總人口數分配獵獲物,不會讓老弱或能力較差的人
無以為繼,可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而額外保留給射手、獵犬主人的部份獵獲物以及
榮譽,則讓個別獵人有精進的動機。而泰雅族的狩獵規範,不僅確保了家戶的獵獲共享、
維繫獵場長期的獵獲穩定,也傳承給下一代幾乎同等品質的獵場生態,因此獵場與獵獲
3 Masa Tohui(黃榮泉),〈台灣原住民土地利用與保護之困境-以泰雅族為例〉,發表於【泰雅爾族固有
疆土永續發展研討會】(未出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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