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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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文字而論,德國薩克森邦憲法、紐西蘭毛利法乃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有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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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的配套設計,值得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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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專業人力而言,據統計目前有原住民身分之法官僅有一位,律師則有三位 ,當
務之急應是在司法官(包括檢察官、法官)養成教育中對於多元文化素養及原住民族權
益認知的增強,而非點綴性的身分象徵。雖司法院曾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發布「各級
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試圖建立專業法官
證照制度,但目前仍尚無「原住民專業法官證照」之培訓及頒發。必須承認的是,若迎
合資本主義及主流文化的法律設計未改變,則司法人員對於多元文化素養及原住民族權
益認知的增強,在依法審判的大框架下,只能藉由法官對法律之「解釋權」及「裁量權」
的運用,來使涉及原住民之司法事件獲得較屬於個案式的初步解決。類似建議如原民會
委託進行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庭設置研究」指出:「原住民常遭某些在原住民
社會中不認為犯罪的罪名所指控。因此,急迫地需要一個由對原住民族文化有理解的法
官所組成的特別法院,來審理這些民刑事訴訟。」(王泰升等,2001)。
雖然,2005 年 2 月 5 日由總統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已規定:「政府處理
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
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
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為傳譯。 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
族法院或法庭。」,但畢竟仍僅止於宣示層次,至今仍未見相關具體作為。2007 年 9
月,司法院曾赴紐澳考察原住民司法制度,積極評估我國設置原住民專業法庭之可行
性,考察報告以澳洲 Murri 法院為例指出,該法院係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於
2002 年成立,專責審理原住民族刑事案件(法定刑 3 年以下),並設計特殊量刑制度,
希望藉由法院、原住民長老與社群之共同力量,使案件獲得最妥適之判決,此即部分承
認原住民族司法自主權之適例,亦盼司法院未來勿僅止於考察評估階段,而得以有所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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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此外,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司法院曾制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要點」,但該要點
所列得由專家參審之案件類型,並不包括涉及原住民族之民、刑事或行政事件,凡此均
有待持續倡導、推展,使憲法層次之原住民土地權益,得以透過國家司法獲得真正的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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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條文內容引介可參考湯文章,2005,〈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憲政時代》,第 31 卷第
1 期,頁 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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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湯文章,2005,〈原住民族在訴訟法上地位之研究〉,《憲政時代》,第 31 卷第 1 期,頁 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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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說明可參考司法周刊第 1359 期(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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