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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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若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繩,則居住在山坡地,經濟命脈全繫山林間之原住民,
               將無以生存;唯法院則認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授權訂定,其內容自不得牴觸母法之相關規定,從而亦確認公所駁回本件原住民
               申請耕作權登記之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如高行 97 訴 832)。


               (八)原住民土地原始使用狀態及國家相關政策施行間之「先來後到」爭議,存在著法規

               溯及適用之疑慮:


                    司法案例呈現某原住民主張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係於 65 年 4 月 29 日公布施行,水

               土保持法亦始於 83 年 5 月 27 日頒布實施,其父親及家人早於 57 年、58 年間起,即在
               系爭土地開墾完竣並種植農作物,自不能以頒定在後之法規溯及適用而作不利原住民之
               認定。唯法院則認為本件係屬課予義務訴訟,應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際為
               法律及事實狀態之基準時,而原告始於 95 年 4 月 1 日提起本件耕作權設定之申請,被
               告否准其申請,仍無不合(如高行 97 訴 832)。然而原住民為取得保留地相關權利,其法

               規適用之時點若以其「合乎法定要件之事實狀態發生之際」為準,亦即「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時點,亦非全然不合法理。



               四、關於國家司法作為原住民土地權益保障體系的困境與突破


                    原住民保留地制度做為國家政策之一環,自然亦適用政策階段理論予以分析,包括定義政
               策問題、形成政策計畫、公共政策合法化、執行公共政策、評估公共政策等階段(DiNitto, 1995)。

               司法系統乃一觀察政策如何被執行、評估政策成效的核心場域,畢竟,如同櫸木事件一般,國
               家立法乃至於立憲之回應,以及行政系統之承諾,均極可能於司法系統中破局。從而,分析及
               揭露國家司法如何解讀、適用政策及法令,如何做成判決,往往才是呈現及評估國家對特定政
               策之執行誠意的關鍵環節。學者王增勇於「社會福利作為原住民自治的可能路徑」一文曾論及

               加拿大原住民兒童福利工作者 Cindy  Blackstock 於 2009 年三月到台灣時分享他與加拿大政府
               打交道的心路歷程:


                    其實他們都是好人,他們會說:「我才剛上任,讓我熟悉業務後,我們再坐下來好
               好討論」、「我們很願意認真對待原住民的差異性,但希望你給我們時間學習」,我們

               也的確花很多時間跟他們開會。但是這些官員如流水,十幾二十年過去了,制度都沒有
               改變,我們不斷失去部落的兒童。我們決定不再等,我們相信政府是個無藥可救的系統
               (broken system)。為了對得起我們的祖先、我們的孩子,我們必須立即行動!



                    Cindy  Blackstock 所屬的組織於去年向加拿大聯邦法院對加拿大政府提出人權訴
               訟,控訴加拿大政府對原住民兒童福利的補助水準低於一般兒童福利,造成對原住民兒
               童人權的傷害。這項控訴使加拿大政府大為緊張,聘僱六位律師回應此一有史以來首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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