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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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保育勢力的批判
相較於都市土地或平原耕地,在資本主義的交換邏輯下,原住民保留地的經濟價值
相對有限。縱使如此,因為發現礦藏、生態保育、觀光休憩、水源保護、林業資源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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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國家管制及開發勢力仍不免步步進逼 。政策上配合財團開發勢力之設計已如上述,
至於國家以保育為名的勢力,則迫使原住民族面臨「家園變公園」的困境。隨著國際間
自然保育意識高漲,1992 年我國亦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納入「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
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宣示(原為第 18 條第 2 項,現為第 10 條第 2 項),許多
環境及生態政策亦先後推出。為避免過度開發破壞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自然及文化資產
及防止災害,國家陸續依法劃設如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
國家公園、海岸及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區域,以謀環境之永續發展,然而卻
經常與原住民保留地重疊。目前保留地內約有 40%的土地是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中
(如圖二所示),另有約 4%的保留地與國家公園範圍重疊(如圖三所示),與保安林範
圍競合的保留地亦不在少數(如圖四所示)。此等重疊自然亦是引發爭議的根源。
以國家公園與原住民保留地範圍重疊之問題為例,玉山、太魯閣及雪霸三個國家公
園,境內均分別有布農族、太魯閣族、泰雅族的傳統生活領域,其中又以太魯閣國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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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的比例最高 (如表一所示)。有鑒於「國家公園法」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的種種限制,
導致在地原住民採集、狩獵、耕作等活動均可能成為觸法行為,這種「家園變公園」的
窘境,也是我們在關心原住民土地權益及從事相關福利工作、政策倡導時所不能忽略
的。也因此,後來關於設立「能丹國家公園」的構想,也就在多方考量下予以停止。經
過這些經驗,也有一些學者在思索國家公園是否一定要把人淨空?或者反而是要「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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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回來」,找回與這片大自然長期依存的原住民族 ?一些國外經驗,也逐步在發展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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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管模式」,發展政府與在地原住民共同管理國家公園的機制 。
表一
國家公園別 園區面積 區內保留地面積 百分比
玉山國家公園 105,490 1,438 1.36%
太魯閣國家公園 92,000 2,227 2.42%
雪霸國家公園 76,850 11 0.01%
合計 274,340 3,67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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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生態價值及開發壓力之探討,可參考陳竹上,2002,《論我國原住民保留地之生態
價值及其永續發展方向》,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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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統計數據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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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述可參考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2001),《把人找回來:在地參與自然資源管理》,
花蓮: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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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加拿大及澳洲的部分,可參考紀駿傑(2003),〈原住民與國家公園共同管理經驗:加拿大與澳洲個
案之探討〉,《國家公園學報》13(2),頁 1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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