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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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原住民保留地」政策的批判性論述



                    歷史上,台灣原住民族土地定位的變遷,也就是原住民族地位的變遷。當然,這個
               變遷是從國家的角度決定或宣稱的。國家將原住民族視為敵對者,且保持距離避免接觸
               時,原住民族土地就是「界外」。國家覬覦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的經濟利益時,就
               必須將隔離原住民族的「邊界」稱為國境內的「行政界」,將原住民族稱為臣民或叛亂

               中的臣民或非人,原住民族土地就是「國家領土」或「國有地」。國家決定了社會文明
               進步的方向時,原住民就必須脫離民族,學習私有財產、定住農耕、密集生產,原住民
               族土地就開始化整為零,以供有效開發,特別是供較有「能力」的非原住民進行開發(林
               淑雅,2007)。



                    的確,在這場國家與部落的互動歷史中,國家始終是居於決定者,而原住民族始終
               是居於被決定者的地位,而土地政策也正好是呈現國家如何定位原住民族的關鍵軸線。
               於工業資本主義興盛、政商同盟結構形成後的台灣,誠如上述,原住民保留地於政策上

               開始供較有「能力」的非原住民進行開發,是許多爭議如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的根源。
               於工業資本主義之開發勢力方興未艾的同時,保育勢力亦逐漸在台灣發跡茁壯,原住民
               保留地再度必須承擔起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的重責大任,部落傳統的採集、狩獵活動,

               都極可能成為犯罪行為。以下即就原住民保留地相關研究中對於開發勢力及保育勢力的
               批判進行探討。


               (一)對於開發勢力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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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經濟發展與社會福利的論辯之中,台灣似乎長期是處於經濟發展掛帥的局面 。
               包括多元文化、原住民族群權(collective right)等價值,一旦面對工業資本主義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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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勢力及個人主義式的無限積累邏輯,往往猶如螳臂擋車 。單就名稱而論--「原住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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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法則中夠用就好、與所處生態達成動態平衡的文化,與個人主義式的無限積累邏輯格
               格不入,加上開發山坡地所需的工業基礎與政商關係,故此等開發勢力往往是外來的。
               這扇對外開放財團進駐保留地的門,悄悄地藏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4
               項中:「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

               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
               定辦理。」。這項「先公告三十日」的程序設計,似乎成了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優先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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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原住民開發或興辦保留地事業」的具體落實途徑 。然而,在上述文化差異與開發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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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此看法者如黃源協、蕭文高,2006,《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台北:雙葉書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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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論述如Hsieh, Jolan, 2002. Pingpu indigenous peoples' collective rights and identity-based movements in
               Taiwan.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Thesis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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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
               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文化保存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興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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