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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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權控訴案件 。
在「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中,原住民地主們或許也有與 Cindy Blackstock 一樣的
體悟:對於行政體系的絕望。然而,在台灣,當原運者拒絕行政系統後,我們是否就能
仰賴司法?國家司法被定位為人民權利的救濟系統、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或許沒有如
行政權一般赤裸裸的政商聯盟,但這套繼受自近代歐陸法制的體系結構,對於漢民族而
言已經不容易親近,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則更是如此。訴訟程序當中充滿了訴訟程序下的
技術性角力,每踏錯一步都可能陷入萬劫不復的訴訟陷阱。此外,司法系統是否可以是
保障原住民權益的場域,還深深涉及到以下層面的現實問題:司法人員如法官是否具備
多元文化素養及相關專業?法院是否在語言及文字的使用上顧慮到不同族群的不同需
求?司法系統對於特定事件如原住民保留地糾紛的審判權(究竟應由普通法院或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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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審理),是否達成共識 ?原住民部落的習慣與生活認知,是否在司法系統中獲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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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因素 。至於現有的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機制,是否足以協助原住民族面對一場場
「打不起的官司」,在諸如上述加拿大政府動輒聘僱六位律師回應原住民族的人權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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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亦是值得檢視的課題 。
現代國家的法律及司法體系,是建構在一個由文字承載的權利義務系統,它以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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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此一「想像的共同體」為基礎,假設被規範者是具有高度同質性的個體--國民 。
從而,在法條裡咬文嚼字似的「法釋義學」,成為參與、解讀或預測司法行為的必備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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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 。然而,就台灣原住民族係以口述傳承而非文字記載的傳統文化而言,其與當代司
法系統的距離將更遙遠。故許多以文字承載的法律名詞及權利義務,漢人或許尚仍初步
了解其內涵,但對於原住民而言則未必如此。若進一步考量漢語與原住民母語的差異,
則國家法律系統對於原住民而言更是難以親近。面對這些困境,在無法翻轉既有司法體
系之情形下,有些課題或許可由專業組織或專業人力的調整加以改善:就專業組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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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已有學者規劃及倡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庭」之設置 ,單就審判所用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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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引自王增勇,2009,〈社會福利作為原住民自治的可能路徑〉,網址:
http://tywangster.blogspot.com/search/label/%E5%8E%9F%E4%BD%8F%E6%B0%91,瀏覽日: 2011/9/13。
此一訴訟亦由 First Nations Child and Family Caring Society of Canada (FNCFCS)發起”I am a witness”運
動,徵求關心及見證訴訟歷程及結果者。網址 http://www.fnwitness.ca/,瀏覽日: 2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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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糾紛的審判權問題,亦即究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除反亞泥還我土地案
外,苗栗及宜蘭地方法院亦曾有不同的見解。可參考苗栗地方法院 88 年度訴字第 354 號判決、宜蘭地方
法院 89 年度簡上字第 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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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住民族面對國家司法系統之議題,較全面性之探討,可參考湯文章,2005,〈原住民族在訴訟法
上地位之研究〉,《憲政時代》,第 31 卷第 1 期,頁 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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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訴訟的高成本,可參考 Ralph Nader, Wesley J. Smith 著、曾文亮譯,2000,《打不起的官司:
商務律師與司法的敗壞》,臺北: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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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族國家「國民同質性」的假設,如 Hobsbawm 指出:1789 年法國大革命當時,會說法語的人並
不超過全國人口的 50%,1860 年義大利建國時,甚至更只有 2.5%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義大利語,但國
家卻透過法律作為直接統治的工具,而不再存在任何仲介組織。尌此可參考 Hobsbawm, Eric J.著、李金
梅譯,1997,《民族與民族主義》,台北:麥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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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釋義學及其反思,可參考王立達,2000,〈法釋義學研究取向初探:一個方法論的反省〉,《法令
月刊》,第 51 卷第 9 期,頁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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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王泰升,2003,《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專屬法院設置研究》,台北:原民會委託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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