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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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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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一、前言
我國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馬英九總統並於同年 4 月
22 日公布《兩公約施行法》,5 月 14 日再批准《兩公約》,讓我國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俟《兩公
註 1
約施行法》也已於 2009 年 12 月 10 日正式生效,使公約的內容成為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 ;對於落
實人權公約國內化,讓台灣人權治國理想,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就人權保障的實質層面而言,台灣
也邁向了一個新紀元。
而立法院早於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前,於 2005 年 1 月 21 日就三讀通
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總統並於同年 2 月 5 日公布,此不但顯示我國對原住民族「集體人權」保
護的重視外,這也是各界原住民族二十多年來發起一波又一波社會運動,爭取原住民族集體人權及
民族基本權利保障過程中之跨時代里程碑。而《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迄今已逾 6 年,究竟我國現
行法制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是否充足?本文謹從法律觀點進行探討。
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聯合國於 1985 年開始著手草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United Nations 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註 2 ),經由各國政府以及數以百計的原住民非政府組
織參與討論,經過八年的研擬,於 1993 年經由第 11 屆大會通過,並經由人權委員會下之「反歧視
及保護少數民族委員會」於 1994 年認可。上開草案自 1995 年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後,一度
未再提送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查批准,無法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關鍵在於部分條文內容主張
註 3
原住民族之自決權與「土地所有權」而備受爭議 。直到 2007 年 9 月 13 日聯合國大會終於以壓倒
性的多數票表決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成為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全球原住民族集體人權
新標準。
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前言:「確認原住民族及其他民族相互平等,同時承認所有
民族均有權與眾不同,有權自認為與眾不同,並有權因此得到尊重。亦確認所有民族對構成人類共
同遺產之各種文明及文化之多元性及豐富性均有其貢獻;還確認凡是基於或以民族出身或種族、宗
教、族裔或文化差異為由,鼓吹民族或個人優越性之學說政策及作為,均為種族主義,於科學無據,
1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上海永然投資諮詢公司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榮譽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榮譽
理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都市更新過程應注意事項及法律實務。法律 119 求助網 www.law119.com.tw 部落格
www.wretch.cc/blog/cplawyer;blog.udn.com/cpyrlee
註 1
參見法務部「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種子培訓營
總論講義。
註 2
陳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2006 年 4 月初版第一刷,頁 115。
註 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簡訊月刊,劉維哲 http://www.apc.gov.tw/upload/publish/monthly/ 33/33-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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