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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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從法律觀點談我國對原住民族土地之保障
此一情況直到 20 世紀的「梅里安報告」、「印第安重組法」與土地歸還政策等提出後方獲得改善。
茲將此歷程分述如下:
1、19 世紀初之「馬歇爾三部曲」
19 世紀初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馬歇爾(John Marshall)做出三則劃時代的判決,亦被稱
為「馬歇爾三部曲」(Marshall Trilogy),這些判決形塑了美國印第安部族對其固有印第安土地權
格(original Indian title)主張之基石,迄今仍為當代司法機關審理相關印第安部族權利最常引用的
判例。此三判決為「強森案」(Johnson v. McIntosh, 21 U.S. 543 (1823))、「查洛基案」(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30 U.S. 1 (1831))、以及「渥斯特案」(Worcester v. Georgia, 31 U.S. 515 (1832))。
在「強森案」中,原告分別於 1773 年及 1775 年自 Piankeshaw 部落酋長購得土地,由於當時仍
為殖民地時期,尚未有規範與印第安部落間的貿易與往來法案,因此該買賣並非被禁止。惟被告於
1818 年自美國政府購得系爭土地,法院認為本案重點在於印第安部落酋長將其部落所佔有的土地讓
與非印第安人的行為是否有效。最後法院判決該讓與行為無效,因為印第安部落所擁有的權利是佔
有權(right of occupancy),美國政府才是境內土地真正擁有者,蓋其歐洲的祖先「發現」了北美
大陸,且「征服」了當地居民 註 17 。雖然本案將印第安部落與美國的關係建立在「發現原則」與「征
服原則」上,但馬歇爾也表示,印第安人身為獨立民族,其為合法的土地佔有者,僅其不得將其土
地權利任意交易,只能與殖民的歐陸主權國家或在美洲殖民地建立的國家進行買賣 註 18 。
在「查洛基案」中,喬治亞州當時立法將州內的查洛基部族的領土分成四個鄉鎮行政區,並於
該行政區實施州法,終止查洛基部族自身的所有法規。此外,喬治亞州將該土地分給州民並接收該
土地所有的礦藏。查洛基部族主張其為主權獨立的自治國家,該土地不屬於任何一州,喬治亞州之
舉違反了合眾國的最高主權,故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除非印第安人係自願將
土地讓渡給美國政府,否則其毫無疑問擁有他們所佔有土地的所有權;不過,馬歇爾亦認為印第安
人比較像是「被支配的國內倚賴性民族」(dominated 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亦即他們與美
國的關係宛如被監護人與監護人之間的關係 註 19 。
在「渥斯特案」中,喬治亞州試圖漠視查洛基部族的存在,以佔領驅逐的方式併吞查洛基部族的土
地,並設立許多法令,禁止未經州法許可而逕行居住在查洛基部族土地的行為。1831 年一位傳教士
在未經州的允許下居住於查洛基部族土地上,喬治亞州政府決定處罰其服勞役四年。該傳教士向聯
邦最高法院上訴後,法院認定喬治亞州之行為違憲。馬歇爾於該判決中強調,印第安人並未因為其
倚賴性民族地位而喪失其主權,根據英國的普通法,印第安人因為先佔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而政
府有信託的責任來保護原住民的土地權 註 20 。
2、19 世紀末「土地總分配法」造成印第安土地權喪失
註 17
董孟忠,論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保障,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 年,頁 67-68。
註 18
林淑雅,「解/重構台灣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 年,頁 211;施正鋒,「原
住民族土地權的國際觀」,原住民族與國土規劃研討會,2005(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0721/20050721.htm)。
註 19
劉天賦,「原住民自治的理想與現實:美國 70 年代至 80 年代印地安原住民政策之評析」,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8 年,頁 67-68;施正鋒,「原住民族土地權的國際觀」,原住民族與國土規劃研討會,2005 年
(http://mail.tku.edu.tw/cfshih/seminar/20050721/20050721.htm)。
註 20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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