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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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實錄

                   與會者提問:



                        感謝各位,土地上的人的問題是非常複雜的,我本身是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
                   學系教育輔導社會工作三類畢業的,我的原住民名字叫做 Taho,我是原住民阿
                   美族,有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不表示就有了原住民族解決司法方面的原住民族法
                   院,並沒有專責人員,我只提兩點,第一點是有關於人,第二點是有關於土地。



                        今天早上有個現階段的法官,看這個法官並不了解也不清楚原住民族幾個有
                   待解決的問題,像這個事件只是佔了原住民族待解決的司法問題的其中一小項,

                   不管是為了那一塊木頭也好,土地問題也好,婦女問題,家庭問題,因為牽涉到
                   所有人事時地物土地上面的問題,原住民族許許多多都是有待解決的問題,我在
                   某小學的學生忍受他父親對他拳打腳踢那個母親的角色,請問 113 的功效有沒有
                   解決這類原住民的問題,這個就是原住民族家庭的問題,家暴問題,而現階段法

                   院只會站在旁觀的立場,他們用漢族思考辦事,沒有站在當事者,也就是那個被
                   家暴者,受害者的立場來辦案,辦理此類原住民族家暴的事件,到了漢人的法庭
                   往往打官司,打輸了,我們的錢就進了他們的口袋,那我有一個學生他的家長有
                   這方面切身的經驗,然後打了 113 輾轉經過兩三年,然後司法的法院程序,他的

                   丈夫跟法官判她是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她要強制執行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療,那請
                   問這個原住民族有受到很公平的對待嗎?


                        然後第二點,土地的問題,從祖先到現在,有很多我們原住民閒置的土地,

                   那因此原住民族用漢族那一大套概念和律法知識,我研究了漢族那一小本的土地
                   法,所有權法,根本沒有原住民族立足之地,也就好像憲法這一大本厚厚的書裡
                   沒有原住民族立足之地一樣,到了最近的原基法,原住民族才有了立足之地,原
                   住民族法院也就是為原住民族集體權或個人權的司法問題的原住民法院是有其

                   必設立的,那有關於土地領域權的問題,就是剛剛蔡教授所說的,有關談論到的
                   土地問題所有原住民,個人認為不可同一而言,因為在某地區也就是某一個土
                   地,屬於某少數的某一個式族,居住權的問題,怎麼可以就說土地是所有原住民
                   族共有,應該是要先有原住民族個人概念,才會有原住民族集體觀念,但在某地

                   方確確實實屬於某家族或氏族所居住,而用原住民族集體傳統領域,我是認為不
                   太正確,當然也是有那樣的傳統領域,所以不能等同言之,謝謝。


                   主持人:林江義 副主任委員



                        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們再兩個發言人,整個研討會就要告一個段落。


                        兩位要做他們做最後的回答,我首先要說明財政的部分,我大概用兩分鐘的

                   時間,原住民族自治法裡面,剛剛提問的先生特別提到現在設計的整個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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