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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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實錄

                   合,至於原住民族的自治法。



                        剛剛也有提問,因為昨天,他們提到說現在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裡面,所定的
                   條文裡面,他們公布的自治條例,他的效率要低於中央相關機關所發布的包跨法
                   規命令等等,其實我要跟大家做個說明,現在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未來自治

                   的位階,他在裡面就做了一個雖然不是很明確明文規定的,在財政這一塊他已經
                   說了,未來自治政府的財政比照縣級的財政,所以我們在制定自治法案的時候我
                   們就只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這個母法的位階去訂,將來他這一個特種類型的地方
                   自治的團體,是另外一種型態的特殊類型的地方自治團體,跟地方自治法的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所發布的所有的自治條例就是不能高於中央相關的法令,它是引用
                   地方自治法的條文之間移嫁過來的,是這樣的一個問題在,那當然我們希望原住
                   民的自治政府,是走到準國與國的關係,如果走到準國與國的關係,那就真的是
                   剛剛我們所說的,它就有可能排除甚至跟相關的現行的法律是它發布的這個法案
                   就可能有相關現在其他的法的效力是同等。



                        但是現在看來,我們國家對於自治政府的設計,是把它定位成特殊的地方自
                   治政府,是基於這個因素所以它制定的關於自治條例效力就比照地方自治法發布

                   的條例的效力,是基於這個因素,在這裡做簡單的背景說明,我們未來只有往前,
                   看看有沒有辦法讓現在的自治政府,先讓這部法通過有自治政府以後,有沒有辦
                   法變成準國與國的關係,這恐怕還有很長要努力的道路,各位還有沒有其他的意
                   見?



                   與會者提問:


                        謝謝林副主委剛剛的說明,事實上我們剛剛提到那個司法實務的問題好像這

                   邊簡奏還沒有提到,但是我補充一下,既然主委剛剛提到自治法的草案的部分,
                   其實因為我們常聽到原民會跟大家講說,現在這個自治法的草案是從地方制度轉
                   嫁過來,有跟縣級一樣的財政權,但其實根本就沒有,自治條的第五條之一,他
                   得很清楚,他的地方財稅的話應該是比照制度法一樣,可是他寫的是有哪些財

                   政,像比方說稅收的部分,他就直接列,臨時稅,特別稅,可是根據地方制度法
                   的規定,個縣級的話,他是把這個地方扣買,保留下來,然後由財政保護法來做
                   補充,所以你現在已經把它寫明了,這個東西大家在做這些法界的東西都很清
                   楚,你這樣一寫你等於是限縮它,而不是幫它做解釋,不是說好心的我怕你們原

                   住民看不懂,不懂法律所以我講給你們聽,你們的稅有哪些,你們的稅就是有特
                   別稅,臨時稅,或者像其他甚麼稅,可是事實上你這樣訂出來結果是你只有特別
                   稅臨時稅,你其它本來那些營利所得稅那些都沒有的,那怎麼可以這樣子跟所有
                   部落的不懂法律的耆老說,其實我們這個自治法跟財稅財政完全跟地方自治一樣
                   的,怎麼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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