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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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實錄

                   生動物保育法,其實某種程度上已經有把這樣子的觀念納入修法的考量,當然修

                   出來的法令還是有未盡人意的地方。從相關司法的判決當中,比方說原住民不小
                   心觸犯了野生動物保育法或者森林法,很多判決法官可能都會用犯罪後的態度或
                   是刑法 59 條的適用,最後給予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判決。



                        不過我看了一下第一屆和這次的一些論文發表,大家都還是提到,其實原住
                   民要的不僅僅只是這樣。因為他們根本上就覺得這樣的行為不應該被國家用國家
                   法令來加以處罰,他們要爭取的不只是在判決上得到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機會。
                   就這個部分,我想大家都還有持續對話的必要性。法務部這邊過去有發函給所屬

                   檢察官,要求在偵辦相關案件時,要能夠多考量或者是注意相關原住民的傳統慣
                   習。未來我們也打算分區的舉辦一些座談會,希望可以持續加強跟大家對話跟溝
                   通,然後共同在國家法治跟傳統習慣當中找到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謝謝。


                   主持人:林江義  主任委員



                        非常謝謝簡主任給我們做的一些報告。



                        那下面的時間還將近 25 分鐘左右,我們就全部開放給大家。等一下發言最
                   好不要超過兩分鐘。為了讓大家都更有機會發言。我們累積到一定的數量,我們
                   就請前面的三位如果可以回應就馬上回應。現在就開放給各位的高見。



                   與會者提問:


                        包含銜接的上一場,有提到關於相關的問題。我想在我們的法治上還有個最
                   大的問題是我們沒有把原住民族得集體當成是一個管理的主體。其實在原住民族

                   基本法裡面,明白地提到他們的自治權、土地權跟對於自然資源的權利,國家必
                   須要尊重,而且國家現行的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須要按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去
                   加以修改。可是我們看到法務部仍然說基本法是一種普通法,所以這是一個最嚴
                   重的問題。至於說,當代原住民是不是有可能大量捕獵並且沒有使用他們傳統的

                   習慣規範,然後造成跟現代的保育有所衝突。我覺得我們如果沒有在歷史脈絡裡
                   去看這件事情的話,其實也是個非常大的誤解。現在的某一些原住民確實會有因
                   為他所有的為生方式都被說是違法的,那所有的土地跟自然資源都不是他的。當
                   他走投無路的時候,或是他必須要去賺取貨幣的時候,他就可能會出現一些違反

                   傳統習慣跟規範的行動,但是他有沒有違背現行的國家法律卻是不一定。剛才
                   Awi 有一篇很好的文章裡面提到一個很好的觀點:「拿到槍的,並不代表他是獵
                   人。可是國家只會管槍,而不知道怎樣才是夠資格的獵人。」以至於國家法律上
                   面在這部分的空缺,會讓大部分的原住民覺得,既然我所有的規範都被說是無效

                   的也不被承認,我所有賴以為生的資源都被說是國家的,部是臥的也不能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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