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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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實錄

                   與會者提問:



                        不好意思還是得接續同樣的問題,因為包括現在的自治法都一樣,許多的民
                   間團體認為目前行政院的行為違憲,而且違反刑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他的不
                   談,談到說在自治法裡面比地方制度法還要恐怖的,昨天也提到,它不但無條件

                   的接受中央的法令高於任何原住民自治的規範。光這個就跟自治的原則完全衝
                   突,居然有這樣一個自治法規定國家的法律高於原住民的自我管理規範。不但無
                   條件,還授予行政單位超過法律授權範圍之外的行政裁量權去處理,這是很恐怖
                   的。我們回過頭來說我們現在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昨天也特別提到普通法、特別

                   法或是針對某項特別的行為,基本上在立法的意詞裡,比較是準憲法的層級。所
                   以一切的法律跟原住民族基本法牴觸,包括 23 條,管理原住民的土地、自然資
                   源必須尊重原住民的習慣跟規範,還有 34 條,明白地講說這個法律的位階是高
                   於其他的法律。結果今天我們討論了半天,在殺傷原住民權利的立法的時候,我

                   們就要求法律解釋或申請憲法解釋。可是在保護原住民的法令制定或施行過程中
                   就不去提憲法解釋,這樣的氣氛一直持續的話,讓人擔心。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適
                   用只是其中之一而已。我個人就獵捕動物的行為,當然對原住民來說狩獵並不是
                   獵捕動物,就這個行為是個原住民的特別行為來看,原住民族基本法當然是特別

                   法。對於原住民的事務,當然原住民族基本法就是特別法,理解上就這樣簡單。
                   但如果這樣簡單的東西還在憲法解釋,可是殺傷原住民、違反基本法、違反憲法
                   又違反兩公約等等的法令就不必去解釋。我覺得我們是不是就要這樣子下去?這
                   樣一個感想,謝謝。



                   與會者提問: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要接續林老師跟另外一位同學的說法。我很好奇,關於

                   原基法訂定當時都是學者或專家。我想大家有沒有辦法抬頭看一下,我們今天這
                   個研討會的題目叫做「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治」研討會。有沒有在我
                   們成文法的架構之下,部落的傳統慣習能不能被視為部落法或者是習慣法等國家
                   法治。什麼叫國家法治?原基法在 94 年 2 月 5 好已經是總統公布施行,已經很

                   確定的東西。可是我剛剛聽得覺得莫名其妙,包含森林法跟基本法做比較、野保
                   法跟基本法做比較,也許在司法實務上顯示法務部解釋的邏輯脈絡。可是我好奇
                   的是,你做比較就是當成同一個位階了,表示說都是普通法的地位。可是既然是
                   普通法的地位,司法實務的時候又不引用它。說它是憲法架構的地位,所以不能

                   直接做引用,這就很弔詭了。希望可以在這裡得到一些解釋。


                   與談人:施正鋒 教授



                        日出條款就是各個部會消極不作為。即使是原民會主導的時候,也很強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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