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第二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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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討論實錄
恣意剝奪,這是最基本的。即使是立法也不可以,更何況是行政命令。所以這兩
個讓我們知道過去日本人跟國民黨政府用行政命令就把你剝奪了。如果這在國際
上打官司的時候,應該是有很大的機會會贏,因為有美加跟澳洲這樣的經驗。當
然這裡有牽涉到原住民可不可以自動放棄。我剛才第一點有說不可以片面剝奪,
但如果原住民自動放棄呢?另外第二個議題是說,即使是國家立法也必須要很明
白的說這個法就是要來做土地的剝奪或者是消除。關於這個部分,我目前看到的
會暗藏一些法條在其他的法條草案中。第二個部分就是土地權這個部分,最狹義
的來說是只有使用權(property right),只是目前為止還不敢這樣說。那到底這 property
right 是專屬的、無限制的還是有限制的,當然不同國家有不同作法。比如說如果
拿到台灣的話,現在就是限制性的,把它限制在傳統祭儀而且必須申請。我看到
紐澳美加裡面做的最不好的是澳洲,澳洲是有限制性的。不過即使是澳洲,我都
覺得比我們好很多。當然最好的是紐西蘭,紐西蘭的漁獲權超過一半是屬於毛利
人的。除了我們現在唯一考慮的保育的部分,當然保育不是最高無上的。坦白講,
紐西來一開始的時候限制毛利人就是用保育這樣的藉口。我必須要說的是,在傳
統領域或者說商業跟保育之間不是相互排除的。這是所以我們為什麼必須要有所
謂的共管機制。我們並不能說政府站在保育的立場以後,片面地、隨便地、僵硬
地做這些規定。其實你做了那些規定,發現商業的那些公式已經無法對他們怎
樣,反而是限制了原住民的傳統使用。我必須要說:「保育是傲慢的。」我們過
去在 70、80 年代的時候,原住民運動跟環保運動是相互提攜的。但是後來民進
黨執政以後發現,保育的環境運動有時候是太過傲慢。當你很明白的時候,它假
設原住民ˊ會破壞環境生態,這完全是錯誤的。我的意思是要講說,我們看到澳
洲裡面很多政府的管理或者冠制並不等於擁有原住民的土地權,這是我從我澳洲
的研究發現的結論。第三個,我們看到這兩天一直在討論這個法的時候,其實我
們一直在碰到這樣的問題:關於研究員說,這是原住民權利宣言的草案。但它不
是宣言,宣言通過了就是國際法,但我們沒有承認這兩個規約。那我必須要這樣
說,其實我們一直碰到很多大陸法系跟海洋法系的問題。比如說我們拿紐澳美加
的海洋法系與英美法雜,但我們基本上是大陸法。我們知道我們很多政見都是把
美國的東西全部抄過來,那你那時候為什麼不說那是美國法律呢?我們應該是抄
德國的或者是抄法國的還是抄中國大陸的呢?我要講的就是,它是選擇性的,什
麼時候接受海洋法,甚麼時候不接受。接下來,所謂的普通法的部分,或者說原
住民的慣習法跟一般的法令是不是可以相融的。我想大家這幾年應該很熟悉所謂
的多元法學的概念。坦白講,如果有機會,我們原住民的朋友接觸法律的話,其
實我建議到渥太華大學。它有一個 program 是專門要把魁北克的英美法與大陸法
相融一起。如果你英文不是很好,那到香港去,因為香港本來就有那樣的問題。
原本的英美法與中國大陸法兩個要如何來相融?當然這是一個比較深的,我法律
的常識貧乏,因為我唸政治的。不過我的感覺是這樣的,看到他們做判例的時候
他們基本上都是用國際法的精神,即使是草案也有用草案的精神來判。所以我們
有原基法的時候,就是可以直接用原基法來判,直接用它的精神來做。你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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