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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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檢視語發法條文內容,可以將語發法初略歸納為七項(附錄一):一、教學、學習、培訓與認證;
二、語言能力獲得、權益與保障;三、語言使用的環境、場域;四、語言研究、調查、訂定與建置;
五、語言推動與推廣(含獎勵與補助);六、組織、機構與政策;七、目的依據、解釋說明、組成與其
他。透過檢視條文內容,從語言學習與使用場域整理出:一、語發法保障與提供族人從嬰幼兒至成人的
族語學習;二、語言學習場域包含了家庭、部落、社區、學校與其他;三、語言的使用場域除了一般使
用的家庭、部落、社區、學校以及公共場所之外,也包含了特殊與專業的場域使用,如司法程序時聘請
通譯傳譯等;四、獲得語言證明之相關權益與就業機會;五、語言學習的推動機關(構)、單位從中央到
地方與民間團體以及包含個人。
透過上述幾項整理,進一步探討語發法通過後的族語教學相關問題,如族語教學的整體目標是甚
麼?族語教學究竟要教甚麼,學習者要學習甚麼?怎麼樣的教學能協助學習者獲得所需的語言能力?如
何提供族語教學者與學習者所需與適當的語言學習環境、媒介與方法?如何從該族群社會文化脈絡與認
知思考族語教學?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以及個人如何共同協力與合作推動族語教學?然而,族語
教學與學習的最終目的為何?
為回應上述問題,本文首先綜理現行族語教學政策以及族語教學相關問題,其次,將綜理的現行政
策與教學問題結合語發法共同討論,探究未來族語教學思考的面向以及具體問題,最後,試圖提出語發
法通過後族語教學的建議。
二、現行原住民族語言教學的政策與語言教學問題
(一)原住民族語言相關的政策
根據 2006 年原住民族委員會(以簡稱原民會)於立法院第 6 屆第 5 會期「原住民族語言政策執行
情形報告」,將整體族語發展計畫簡要整理如下表 1。
表 1 族語發展計畫
計畫面向 工作項目
1. 修訂原住民族教育法,明定「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
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第 21 條)、「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
力認證。」(第 24 條)、「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
族語法制化 機構、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原
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第 32 條)
2.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配合文建會研擬國家語言發展法」(草
案),以維護並促進族語之健全發展。
1. 93 年度起,原民會配合行政院研訂「都市原住民生活發展計畫第三期計畫」、「原住民
部落永續發展計畫」以及原民會中程施政計畫(94 年至 97 年度),將原住民族語言振興
工作納入其他計畫中共同推動。
族語發展計畫
辦理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及培育族語振興人員。
辦理原住民族語研習、教材教法觀摩研討。
推動原住民族語之研究、推廣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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