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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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適當之補助(憲法第 147 條、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參照 ),俾使地方自治團體
            足應其財政之基本需求,以保障全國各地區住民之生活,實現全國經濟平衡發展之憲法意旨」,滿足基

            本財政需求,以利各地居民生活水平的均衡,為補助制度的存在理由所在。地方自治強調自我責任自我
            負責的概念,但各地方自治團體間,仍有一定落差存在,保有最低的行政服務基準乃屬必要,且中央得
            以透過補助方式進行政策上的誘導;但其對於地方本身的財政自主性,仍有一定的妨礙。
                 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理由書指出:「中央對於地方的補助,往往不慎則淪為政治上的工具,與前述

            統籌分配稅相同,地方如何可以在程序上充分參與,對於補助金的發放所衍生出的法律糾紛,應該如何
            解決,是否是權利而非是中央的施捨,補助金往往經由一定的特定補助,主導了地方的施政作為,有礙
            地方的自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
            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
            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

            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諸如中央代替地方編製預算或將與地方政府職掌全
            然無關之外交、國防等事務之經費支出,規定由地方負擔等情形而言」。
                 如果政府真的有決心開辦原住民族自治,就有義務去籌措財源,尤其是統籌款分配公式的重新調
            整,就看政府有沒有魄力;否則,放牛吃草,豈不就是要自治區自生自滅?甚至於,不免讓人質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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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是否藉此打消原住民族自治的意願 ?
                 原住民族目前最擔心的是,未來在實施自治以後,政府會不會讓族人自生自滅。其實,從實施原住
            民族自治經驗豐富的加拿大來看,雖然在聯邦政府、省政府、以及原住民族的冗長談判過程中,財政制
            度設計的確是自治政府成敗的核心,不過,卻不是最大的爭議,因為,一旦政府有實施原住民族自治的
                                                                                                  95
            決心,對於自治區的財政挹注,只能算是政府總預算的九牛一毛,問題在於重分配的方式 。本文認
            為,在原住民自治財政自有財源先天不足的狀況下,上級對於原住民的財政調整,將是重心。



                                                     肆、結         語

                                                                                   96
                 在現代的財政國家理念下,財政作用所具有的「權力性」與「公共性」 ,不應只是國家權力的運
            作結果,更與人民的基本權利相關,原住民自治中關於自治財政的思考,也應該因循如此模式加以思



            93  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1 項:「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
               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2 項:「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
               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地
               方制度法第 69 條第 3 項:「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
               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94  參見,施正鋒〈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路徑〉,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4 卷,第 4 期,2014 年,頁 193。
            95  參見,施正鋒〈台灣原住民族自治的路徑〉,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4 卷,第 4 期,2014 年,頁 192。
            96  將「財政作用」與「財政法學之建立」等概念引入台灣者,首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蔡茂寅教授,在 1966 年
               所撰寫的〈財政作用之權力性與公共性--兼論建立財政法學之必要性〉,臺大法學論叢第 25 卷 4 期,1996
               年 7 月,該文,為台灣財政法學的開端,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另,請參閱,蔡茂寅〈財政法第一講:財政
               法〉,月旦法學教室第 70 期,頁 6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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