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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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關於地方的財政,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83-3 條;「下列各款為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事項: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山地原住民區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山地原住民區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屬於自治事項。
                 又,第 83-7 條第 1 項:「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
            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第 2 項:「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一)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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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租稅國家」 ,以租稅為國家主要收入來源,國家中央層次如此,地方亦應如此,所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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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行政,以財政自主為重心,財政自主又以課稅權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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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權,應有優先且重要的地位,依據有四 :
                 1.在租稅國家理念 下,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應以租稅為先,不獨中央如此,地方亦復如是,應以

            租稅為主要來源。所謂「自治行政,以財政自主為重心,財政自主又以課稅權為中心」。
                 2.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立法權,屬於地方自治權的一環,為確保地方財政自主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
            分,因此應受憲法的直接保障。
                 3.社會國任務,不僅是國家任務,也是地方自治團體的任務,社會國任務乃以促進社會為任務,必
            須有巨大財源為移轉性支出,這些財源須以私經濟充分發達,透過地方自治團體經由地方稅的徵收取

            得。
                 4.人民參與國家事務,具有雙重身份,一為國家之國民,二為地方自治團體的居民,其負擔之租稅
            有二,即國稅與地方稅。地方自治團體取得課稅權的分享,取得類似國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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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稅法通則,乃地方課稅立法權的框架性立法,在 2002 年                           76  通過 ,並經過多年的實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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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國對於地方財政自主最重要的國稅與地方稅,如何劃分,經由財政收支劃分法掌握在中央手



            73  或稱〈稅捐國家〉,參見,黃俊杰《稅捐法定主義》,漢蘆,2012 年 4 月,頁 7。
            74  參見,葛克昌〈租稅國:憲法之國體〉,經社法制論叢第 3 期,1998 年 1 月,頁 146。
            75  參見,葛克昌〈租稅之憲法依據〉,月旦法學教室第 20 期,2004 年 6 月,頁 95。
            76  該案原有行政院提案、委員周錫瑋等 32 人之提案及委員蔡正元等 34 人之提案等 3 種版本。後經朝野委員與
               財政部、內政部代表再三檢討協商,提出協商條文,再逐條審查完竣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 0910023901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77  關於本通則立法當時的評析,參見,廖欽福 〈迎接地方財政自主時代的來臨—地方稅法通則剖析
               (上)〉,稅務旬刊 1857 期,2003 年 4 月,頁 29-32;廖欽福〈迎接地方財政自主時代的來臨—地方稅法
               通則剖析(中)〉,稅務旬刊 1860 期,2003 年 5 月,頁 31-33;廖欽福〈迎接地方財政自主時代的來臨—
               地方稅法通則剖析(下)〉,稅務旬刊 1863 期,2003 年 6 月,頁 41-45 等論文。
            78  參見,廖欽福〈跛腳的地方課稅立法權:地方稅法通則10週年回顧與檢討〉,台灣法學雜誌第231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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