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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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區財政規劃與歲收充實方案 15
爭奪的循環困境外。
本文試圖提出地方財政應有的架構、課題如下:
一、地方預算與監督法
(一)地方預算法
(二)審計法
(三)決算法
二、地方財政收入法
(一)地方強制性財政收入
1.地方稅
2.地方受益費
3.地方規費
4.地方特別公課。
(二)地方非強制性收入
1.地方事業收入
2.地方財產收入
三、地方財政調整法
(一)中央地方財政調整:統籌分配稅款、補助
(二)地方公債與賒借:公共債務法。
四、地方財政營運管理法
(一)地方會計:會計法。
(二)地方國庫支出與管理:國庫法、公庫法
(三)地方財政投資與融資
二、地方財政權保障之構造
(一)蔡茂寅:地方財政權的保障
根據學者蔡茂寅 57 的分析,地方財政權的保障,從古典的意義而言,似以「財產之所有、管理以及
向成員課徵租稅」的財政權力作用為主,然在今日,除了「權力」的性質之外,更須加上地方對國家所
存在的「權利」性質。換言之,所謂的地方財政權,乃是地方自治團體為籌措處理事務所必要的經費、
所行之獲取財源並加以管理之作用。就此申論,則可發現其中包括對住民課稅的權力性質層面,避免國
家侵害的防禦,乃至自律層面,要求國家保障財源的積極層面,以及居於財產管理的權人地位的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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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面 。
此種分析雖非完全無缺,但亦具有一定參考價值,其認為,地方財政權可分為:一、地方財政權與
57 引自,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2003 年,第八章「地方財政權之保障」,頁 277
以下。
58 參見,碓井光明《自治體財政 財務法》,學陽書房,1988 年,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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