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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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六)族區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
三、自然保育:
(一)族區原住民族土地、河川、森林與其他自然資源調查、巡護及查報之協助。
(二)族區原住民族傳統自然保育制度之規劃、輔導及發展。
(三)族區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保護、傳承及發展。
四、自然資源管理:
(一)族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非營利目的獵捕野生動物、採取公有林林產
物、利用水資源、採取少量礦物、土石之規劃、輔導、監督、管理及核准。
(二)族區溫泉之開發、保育與管理、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訂、溫泉區之公告劃設、溫泉取供
事業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之核給。但以經族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為
限。
(三)族區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輔導及發展。
(四)配合中央機關執行族區特定區域計畫之擬訂、審議、公告、變更及執行。
五、事業經營及管理:
(一)族區原住民族產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族區原住民族合作事業。
(三)族區公用及公營事業。
(四)與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六、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上述制度規範,似乎補足了過去原住民自治具體內容的不足,但是,本文以為,其真正的意義,在
於具體指出了原住民自治事項,也能夠就其相關經費為支出的憑藉。
「收入乃為支出之目的而存在」,而支出又為權限行使的當然結果,在法定權限之行使關係到各級
統治團體之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至少在理論上,吾人可以肯認權限劃分乃是支出劃分的先決條件,而
在支出劃分明確之後,依各級政府「量出為入」的結果,再據以決定收入劃分。換言之,只有先劃分權
限後,其次才能劃分支出;只有劃分支出之後,才能據以劃分收入。也就是說,只有決定該做多少事
後,才能決定該花多少錢;只有決定花多少錢之後,才能決定分多少錢。此在邏輯上應無疑義,但在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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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設計制度時,似未被遵行 。
參、原住民地方自治財政之構築
財政憲法規範,構成聯邦國家秩序的基石,透過如此理解,財政憲法應該將維護國民經濟之收益,
適當分配給聯邦及其成員之財政秩序,此種分配係維持聯邦國家運作能力之前提為必要性,因為各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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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國只有在充分財政配置之基礎上,才能發揮其獨特之國家性 ,我國的財政憲法,除了先天上制度的
39 參見,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2006 年 4 月增補版,頁 284。
40 引自,Joachim Wieland(著)∕黃俊杰(譯)〈財政憲法、稅捐國家與聯邦調配〉,收錄 Peter Badura、
Horst Dreier(主編)/蘇永欽等(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Festschrift 50 Jahre 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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