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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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自治區財政規劃與歲收充實方案 13
缺陷外,更完全沒有意識到原住民自治財政的問題,有賴具體立法或者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補充。國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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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創造財政收支劃分的適當環境,以避免地方的財政危機 。原住民自治與財政的思考,亦應整合於財
政憲法的框架下,但卻應有不同於一般傳統的思路。
財政為庶政之母,地方自治團體之一切施政均需有財源支持,因此地方自治的保障若僅只及於自治
行政權、立法權、人事權等事項,則在欠缺財政自主性,一切施政仰給於上級政府提供經費的情況下,
各種地方權限的保障劫將淪為徒託空言的概念論,欠缺現實的實踐意義,亦即,若地方自治只注重地方
財源的保障,而不重視各種權限間的有機連動關係,不免讓人聯想是否以地方自治之名,行爭食財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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餅之實,故居民的權利保障應該是指導中央與地方間權限與財政收支劃分的最重要原則 ,在強調地方
自治保障之際,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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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聯邦將地方財政權逐步下放到地方財政,已經是近年各國改革的重要趨勢 ,我國卻還遠離
這個世界潮流,長期以中央父權主義心態對待地方。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基於憲法及法律之規定,與中
央分擔著實現居民基本人權保障所不可或缺之各種公共給付與服務。地方分之公共給付與服務,一直以
來即占有全國公共給付與服務相當重要之比例。近年來,在分權化、民營化及市場化潮流之推波助瀾
下,地方分擔之公共給付與服務,比重日益提升,伴隨而來之財政需求與財政規模亦日漸龐大。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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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財政長久以來卻一直面臨財源不足之困境,至今仍無法改善,嚴重影響地方之自治權保障 ,而原
住民自治財政因其特殊性,更凸顯其不足的難題。
所謂地方財政,地方自治團體為了執行其職務,對於所需財貨的取得、營運、管理與支出的各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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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的總稱 。地方財政為龐大且專業的法律領域,因其重要性已經為各學科所關懷對象 。地方財政的
全貌如何?得以通觀鳥瞰,個別分支領域為何?既得見樹又得見林,成為地方財政法研究的首要任務 ,
原住民地方財政亦是如此。
我國在地方自治財政的層面上,長期屬於「患寡」(地方自治財政不足)又「患不均」(地方自治
財政分配不均)的狀態,地方自治的自主性,其雖有地方自治團體存在的實體,但真正讓地方自治團
體,要自我決定與自我負責,因地方財政的長久困境,往往使得地方自治淪為空談,地方自治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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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海市蜃樓般的虛幻,時至今日,似乎並為改善,反而更加劇烈 。地方自主財政權乃地方自治團體,
具有自主與自律處理其財政的權限,包括了地方對於自主財源可以經由課稅權與舉債權而負擔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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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加以自律者 。地方的自主財政權,乃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國家有輔助提升地方財政自主性的義務,
desverfassungsgericht)(下)』,聯經,2010 年,頁 809。
41 參見,黃俊杰《財政憲法》,漢蘆 2005 年,頁 64。
42 參見,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2006 年增補版,頁 21。
43 參見,徐仁輝、鄭敏惠〈新六都時代地方財政的挑戰與展望〉,研考雙月刊第 286 期,2011 年 12 月,頁
58。
44 參見,簡玉聰〈地方基準財政收支法律問題探討〉,2009 年兩岸稅法與經濟法學術研討會,高雄大學法學
院,2009 年 4 月,頁 1。
45 參見,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2006 年增補版,頁 337。
46 參見,黃錦堂《地方制度法論》,元照,2011 年初版,頁 399。
47 參見,廖欽福〈面對後六都時代下非直轄市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困境與轉機--以雲林縣為實證觀察分析〉,
月旦法學第 220 期,2013 年 9 月,頁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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