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0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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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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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損害其自律性,更不得增加地方不必要的負擔 。
一、地方財政全貌藍圖的建構
地方財政與國家財政不同在於,地方財政非單一團體的財政,而是多數地方團體財政的總稱,自治
團體不同,財政運作也會不同,其因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團體規模與行政權能之差異而形成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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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如以台灣為整體觀察,各地方往往因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地理等各項因素,呈現出不同
面貌。
台灣目前著眼於地方財政,多是針對地方財政收入論為討論課題,少部分將支出論與地方權限劃分
結合論述,殊不知,除了地方財政收入面外,地方財政的支出面,以及中間對於財政營運管理是否得當
妥適,亦攸關地方財政得以自主與健全是否得以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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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乃涉及以公權力為主體,為達成公共的活動為目的,經由所形成的經濟性活動 。所謂財政
者,乃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公共利益的追求,所為的各種經濟上行為,是以財政學往往又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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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經濟學」 ,其公共性可見一斑。
財政原先一開始的意義乃政府為了其活動所必要的費用所籌措財源(主要為租稅)的過程,其後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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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該財源的「籌措」(歲入)、「管理」(營運)、「使用」(支出)三者 ,進言之,財政的原始
意義,在於國家的財政高權與國民間的關係,是以財政法規範上述關係的法律,在此見解下,所重視乃
運用「權力」的機制所取得的財政「收入」,因此,狹義的財政主要乃是以租稅的徵收為重點,原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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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國家為其活動所必要的財政籌措 ,其中租稅事項,因為扮演無償剝奪人民財產典型的侵害行
政性格,受到學界高度的重視,不過,其他的收入作用,乃至支出作用與財產管理作用,則受到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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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地方自治權的內容必須包含地方財政權的見解,在今日雖然已經受到普遍的肯認,但是地方財政權
的保障作為一種政治上的主張或運動的口號時,固然不必詳究其內容,若以之為一種具有實質意義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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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權利」或是「權力」,則為了擔保其實效性起見,即不能略去其具體內容而不論 。是以與中央
財政或有差異,如檢視地方財政活動的過程,試圖台灣地方財政法架構,應是除了著墨於地方財政收入
48 參見,藤巻秀夫《地方自治 法行財政》,八千代,2012 年,頁 135-136。
49 參見,蔡秀卿《地方自治法》,三民,2009 年初版,頁 24。
50 參見,張正修《地方制度法理論與實用3:地方財政、財務行政及法制篇》,學林,2001年1版,頁26-27。
51 參見,大川政三《財政論》,有斐閣,昭和 59 年初版,頁 4;重森 曉 鶴田廣己 植田和弘《Basic 現代
財政學》,有斐閣,2005 年新版,頁 11。
52 參見,高橋誠 柴田衛德《財政學》,有斐閣,1999 年 4 月 3 版,頁 7。
53 參見,手島 孝〈財政〉,收錄竹田昭夫 道田信一郎 前田庸 龍田孝 手島孝等《現代 經濟法構造
法》,筑摩書房,昭和 50 年初版,頁 568。
54 參見,手島 孝〈財政〉,收錄竹田昭夫 道田信一郎 前田庸 龍田孝 手島孝等《現代 經濟法構造
法》,筑摩書房,昭和 50 年初版,頁 575。
55 參見,蔡茂寅〈財政作用之權力性與公共性-兼論建立財政法學之必要性〉,臺大法學論叢第 25 卷 4 期,
1996 年 7 月,頁 54。
56 參見,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學林,2006 年增補版,頁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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