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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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關與少數民族間,關於政策擬定、事務溝通與執行上的完善與順暢。另外,也設立「少數民族秘書
              處」,以處理各少數民族各種組織協會與政府間之資訊交換、意見交流事宜以及意見整合與協調事

              宜。而德國國會也與少數民族協會代表,於每年針對不同少數民族事務之相關議題,於國會定期召開
              討論會(國會少數民族討論會),以研擬未來立法方案。相較而言,我國語發法第 4 條規定,中央及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
              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且不得少於代表總人數 3 分之 2)及有關

              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彰顯原住民族各族能參與語言發展政策擬
              定之程序保障,不過,德國各相關機關組織設計,其在確保少數民族與政府及國會間之意見聯繫、協
              調與整合之功能目的,仍值得我們參酌。
              民間執行、政府協(補)助:德國少數民族自行透過各種協會、基金會、團體等組織形式,分就其不
              同功能屬性之組織(政治性、文化性或教育性質團體),由下而上,進行其語言、文化及傳統風俗之

              維護與促進。而德國政府也透過強化少數民族自我組織,藉由少數民族自治方式,作為政府機關與少
              數民族間聯繫橋樑,明瞭少數民族之真正需求,以達成保障目的。例如基於對辛提與羅姆人在羅姆語
              音樂作品之推廣,其民間協會致力於羅姆語音樂及文化節目或是視聽產品之製作與播出;而政府相對
              協助設立(資助)辛提與羅姆人交響樂團或劇場。與此類似,我國語發法第 6 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應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設立族語推動組織,或是第 2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
              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定期調查、審查與檢討:德國依歐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與相關內國法之規定,對於地區性或
              少數民族語言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語言教育、於司法行政程序、公共設施、媒體、文化活動、經濟社
              會生活等之語言使用情形。此基本上與我國語發法之第 7 條以下,關於語言之保存與復振(語言調查

              與資料庫設立)、語言於公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或公共設施(大眾交通設施)使用(第 14-17
              條)、語言教育(第 18-22 條:含學齡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大學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師資培
              訓)、傳播媒體使用原住民語言播放及出版之語言推廣(第 23-24 條)等規定相似。不過,德國必須

              定期就各該保障措施之實施情形,分就不同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調查,提出實施成果報告,
              再經由歐洲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之進行審查,以第三人角度檢視其保障成果之實效。透過這樣的調
              查、報告、審查及修正改進之定期循環程序,一定程度上也督促德國政府更積極執行地區性或少數民
              族語言之保障措施,而擔保其成效。對此我國語發法雖然於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及使用狀況之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以及第 4 條規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

              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
              語言發展政策事項。但其調查或是審議之範圍與內容,與德國法(特別是語言憲章)關於少數民族語
              言保障措施執行情形之調查與審查監督規範,不盡相同。就此,德國法之規定可作為進一步比較借鏡
              之參考。

              依各民族之情形,個別衡量保障之:德國少數民族各族間,仍有數量、資源之差異。例如丹族的丹麥
              語具有相對多的組織奧援,也塑造較好的語言使用環境;而薩特佛利斯蘭語或是低地索勃語,地處交
              通(相對)不便利且經濟力低落之結構微弱地區,面臨原居住地大量人口外移,以及家庭人口出生率
              降低之現實問題,縱使政府與相關協會組織進行語言教育及語言使用環境之設置,其實際保障之成
              效,仍屬有限。進而,國家應挹注之協助方式與內容,也應依各民族之情形,個別衡量為之。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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