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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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用之丹麥語,有相應完整之保障法規、健全而積極之協會組織運作,甚至鄰國丹麥的協助,其在語言教
育或經濟社會生活之使用的各項評斷指標上,均被歐洲委員會認定符合歐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
之要求。
至於佛利斯蘭語之保障,由於使用於下薩克森邦的薩特佛利斯蘭語,該邦憲法並無直接保障與促進
(薩特)佛利斯蘭語的明文規定,其語言之使用情形屬於面臨消失之危險等級,而有立即進行協助之需
求(sofortiger Handlungsbedarf)。欠缺完善之規範,縱使有政府與各組織協會的資助,也難以獲得長期
真正成效。
而索勃民族所在地(布蘭登堡邦及薩克森邦)雖有相對完整之保障規範,面臨現實的需求與供給問
題,由於原居住地大量人口外移,以及家庭人口出生率降低,索勃語使用場域及機會嚴重不足,也屬危
險等級。
關於辛提與羅姆人之羅姆語保障,由於二戰前間納粹屠殺的歷史因素,以國家角色所提供之語言保
障措施(如公立學校教育),對於辛提與羅姆人而言,仍有疑義,尚待各地區所組織的辛提與羅姆人
(民間)協會進行統合與執行,以利羅姆語之保障與發展。
最後,作為地區語言之低地德語,由於使用範圍橫跨各邦,其受保障情形並不一致,依據低地德語
聯邦委員會(Bundesrat für Niederdeutsch)2009 年之調查報告,甚至認為在布蘭登堡邦(Brandenburg)、
薩克森-安哈爾特邦(Sachsen-Anhalt)及北威邦(Nordrhein-Westfalen)的低地德語保障,缺乏成效。不過總
體而言,低地德語的推廣、使用及研究上,仍然感受到其明顯發展(復振)。
肆、比較與檢討(代結論)
德國關於少數民族語言保障與發展,就法制面而言,很大一部分來自於歐盟法與國際法(特別是歐
洲地區性或少數民族語言憲章)之規範約束,而非僅單純內國法之規定,甚至其內國法之保障規定(特
別是德國國會於 1998 年批准該憲章後所增修之內國法規定),也多來自該語言憲章之要求。此與我國
關於原住民語言保障之法治發展似有不同。不過,其對於語言作為文化之根本,屬於重要文化資產之保
障,以及語言多元化之維護與促進目的,並無二致。進而,在同一規範目的下,德國法的相關保障規
定,仍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此外,德國所被承認之少數民族僅為 4 族,相較於我國目前經政府認定的原住民 16 族(阿美族、泰
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
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範圍(數量上)較小,需處理事務之複雜程度有相
對較少。但與我國相同,德國也有少數民族語言面臨瀕危的情形(例如下薩克森邦的薩特佛利斯蘭
語),如何對於屬於嚴重瀕危而快消逝的族語,進行緊急的語言搶救與保存措施,則是兩國同樣面臨的
重要課題。
德國作為以保障多元、多語文化為設立宗旨之一的歐盟成員國,基於對於歐盟法及泛歐國際法之履
行,加上內國基本法對於基本權保障之嚴格要求,國家也因此對於少數民族語言之保障,相對負有較高
之義務。其中例如對於語言使用環境營造具有重要意義之公共設施、交通或地區指示標誌以及(行政立
法司法)機關公文書,進行德語及地方族語雙語化之措施,縱使德國也有以所謂「需求供給」之角度,
對此報以懷疑之態度,而沒有立刻全面到位,但總是一步步地去實踐(例如索勃民族居住區大部分已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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