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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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三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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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立專業民族法庭:我國目前法院組織,除傳統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外,尚有交通法庭、
少年法庭、財務法庭及家事法庭等,專門由受特別訓練或經驗豐富的司法人員處理相
關事件,基於此,有關涉及原住民的糾紛,由於語言及文化差異,亦可考慮設民族法
庭,特別是原住民人口比例較高的縣市,更有此需要。設立民族法庭,舉証責任若適
度改採職權調查主義,由受有關訓練的法官負責調查証據,釐清事實真相,將使得目
前類似個案因舉証困難而頻頻敗訴的情形適度緩和。
(二) 採用參審制及專家証人:參審員之思考判斷可令判決更加周延外,深具經驗並了解傳
統習慣之參審員亦可補職業法官對相關知識之不足。這對於原住民在審判過程中的主
體性及審判結果的正當性,將有所助益,亦可減輕法官負荷。
(三) 培訓具多元文化素養司法人員:在現行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許多涉及族群文化差異的關
鍵環節,這些環節在在都需要相關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的配合。因此如何在語言、
翻譯與族群文化方面培訓司法人員,將是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相關機關應定期辦理
員警、行政官員、律師、法官、社會工作者等司法系統官員以及法律學生有關原住民
文化、習俗和法制的培訓和教育課程,作為消除歧視和促進尊重文化多樣性的一種辦
法,並採取特別措施消除對原住民的歷史偏見,這是造成在司法制度中對原住民歧視
的潛在原因。
(四) 進行自治變通立法:在兼顧國家法制統一下,在立法政策上如中央法規不適用原住民
者,可制訂變通規定或者補充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原住民可訂定符合傳統慣習之法
律,給予習慣法一定承認及效力。
(五) 成立自治區並具自治司法權: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明定原住民族在一定土地領域內享有
司法管轄權,建立原住民自治司法系統,使其與國家司法系統合作有效發揮作用,成
為國家制度的補充。在一定範圍內可訂定符合傳統慣習之法律,並讓慣習法成文化,
任何人進入自治區內必須遵守自治主體所訂立的法律規範;部落有權設立族群法庭,
處理不涉及重大案件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六) 培育原住民族司法人才並參與相關司法改革:有計劃培養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律師、法
官、檢察官等法律專業人員,或訓練法律專業的原住民種子教師前往原鄉服務。鼓勵
原住民到立法、司法、執法和教養機構任職,並在教育、培訓和招聘政策等方面採取
措施,以增加原住民在司法系統工作。此外亦應保障及鼓勵原住民直接、充分和有效
參與有助於改善影響原住民族的立法及司法改革及活動。
(七) 原鄉廣設法律服務中心,並聘用原住民專職律師,或熟稔原住民文化習慣且對原住民
友善而不歧視的漢人律師,以及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但非律師的原住民工作人員,讓他
們長期駐守原鄉部落,從事法律扶助工作、原住民法律教育,及原住民法律問題之專
案研究,以培養原住民法律扶助人才。
(八) 強化民族法學及原住民族司法人權研究:具體作法包括鼓勵大學開設民族法學課程和
編寫教材;研究對原住民有不利影響的法律,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由這種法律造成的
歧視;編寫原住民族司法問題研究報告;建立和收集有關原住民和司法,包括逮捕、
判決、關押和死刑資料的制度,並定期公佈;安排關於原住民族和司法問題的討論會